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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全力支持复工复产稳就业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全力支持复工复产稳就业的通知
(吉财金〔2020〕43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精神,切实发挥创业担保贷款稳定就业、扶持创业作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就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贷款对象
  (一)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上述人员由当地人社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二)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的占比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   二、放宽贷款用途
  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开办创业项目所需经费;租赁生产经营所需房产、土地;购买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工具、车辆;人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在创业过程中必要的支出。   三、提高贷款额度
  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创业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220万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   四、延长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降低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其余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其中,低于1年期(含1年)的贷款利率参照一年期LPR确定;1年期以上的贷款由经办金融机构自主选择参照1年期或5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利率由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借款主体协商确定。   六、加大贴息力度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约定的LPR的50%给予贴息。
  (二)对2020年4月15日起因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可给予展期,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前的,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确诊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七、优化办理流程
  各级经办机构要进一步规范、统一、简化程序手续。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充分利用“吉林智慧人社”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开展远程办理,推广“零上门”服务。加强部门协同,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按要求使用就业信息系统并做好信息比对,对于系统中可查询的信息,不需重复提交纸质材料。   八、开通“绿色通道”
  贷款现场审核可视情况采取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对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贷款申请贴息企业(贴息不担保企业),可先行发放贷款,再办理贴息手续,保证企业第一时间取得资金支持。   九、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自2020年4月15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以下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及企业免除反担保要求,具体包括: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创业项目优质且申请人配偶身份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高层次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部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和基础实用人才E类);高技能人才(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以上)。   十、加强担保基金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担保基金筹措力度,担保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市县,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担保基金的资金缺口应于次年予以补充。   十一、强化部门职责
  财政、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要分工合作,各负其责,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引导作用,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及时补充担保基金,及时拨付贴息、奖补资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落实经办金融机构激励机制。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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