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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目前,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胶着对垒状态。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2月10日专门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并于2月12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研究加强防控工作。省委、省政府也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系列部署。
  流浪乞讨人员是民政领域流动性最强、自身防护能力最弱的服务对象,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内人员集中、风险很大,疫情防控工作最难。特别是目前春节假期结束、客运交通加密、企业学校返工复学、大中城市外来务工人员返潮,各地人员流动加速,可能带来进城务工人员务工无着、投亲不遇、居无定所等新情况。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务必深刻汲取外省个别重点疫区救助管理机构受助人员在观察和治疗期间发生群体性感染事件的教训,更加重视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提前预测、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加强汇报,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有力支持下,查问题、找差距,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坚定不移、毫不松懈地抓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要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及对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20〕21号)要求,进一步压实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强化对托养机构和合作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监管责任,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街面巡查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民政部门疫情防控监管责任。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确诊或疑似病例的监测报告要求,对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和合作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肺炎感染情况,市(州)民政局要立即按要求向民政厅报告,做到发现一起报告一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及对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电〔2020〕21号)要求,更加有效指导各地强化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救助管理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研究制定《四川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抓实抓细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持久战。
  附件:四川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3日

四川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第二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市调研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加有效指导各地强化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救助管理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前期制发有关通知和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的基础上,现提出四川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南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等法规政策制定,系统提出了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救助管理、疫情防控等方面的要求,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全省流浪乞讨救助管理领域落地落实的具体举措。同时,也可作为其他突发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参照要求。
  相关托养机构和未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地方民政部门设立的承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专门场所可参照执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
  1.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救助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以对救助对象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2.各市、县要建立健全以民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业务主管科(处、股)和救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形成统一领导、运行高效、运转顺畅的领导协调机制,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高效有序。   三、完善应急预案
  3.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在本级民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强化与卫生健康、公安、城管、交通、医保、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结合救助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流程,责任到岗到人。
  4.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制定完善14天内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之一或具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求助人员、受助人员、工作人员的处置预案,通过当地民政部门请示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有关部门明确上述人员就医医院、留观场所和处置渠道,畅通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专业指导,认真执行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采取有效措施在站前、应急处置方案真管用。(重点疫区的界定可按当地要求明确)   四、强化入站管控
  (一)工作人员管理
  5.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返岗前必须如实报告近14天内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坚持每日动态报告。有上述情况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庚即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处置。
  6.14天内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之一的不得返岗上班。无上述情况身体健康可返岗上班的,上岗入站必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每天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入站,及时洗手后办理公务,若体温超过37.3℃,一律不得入站,回家居家观察,并按规定就诊。
  (二)求助人员管理
  7.疫情防控期间,可设置救助“前哨”,要求求助人员到窗口登记时必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求助人员要主动说明近14天内是否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和两周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公共场所停留情况,主动报告健康状况,主动接受体温检测。
  8.接待人员应通过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尽可能查证其轨迹真实性,并可让其签订第7点有关情况的承诺书,并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自行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对自行来站求助,若体温超过37.3℃或有上述疫情接触史的,应由救助管理机构于站前按当地规定立即报告120指挥中心或疫情防控机构处置,并按本级民政主管部门要求报告,不得入站救助。对公安、城管等部门发现或护送到站,若体温超过37.3℃或有上述疫情接触史的,应由护送部门联系医疗机构接诊或转送至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安置点、观察点。
  9.新入站受助人员要于入站前实施防疫清洁消毒,其佩戴、使用过的口罩,应在进入受助区域之前按照感染物或医疗废弃物处理,放置于指定容器,救助管理机构应尽最大努力供给更换口罩。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对新入站受助人员洗消更衣后,再次体温检测无异常,再进入受助管理区接受救助。
  10.受助人员的背包类或其它有关物品不得带入救助管理区域,统一交由救助管理机构消毒后保管。
  11.新入站受助人员应安排在与其他受助人员分开的观察区域进行观察。14天内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之一的原则上单人单房。同时,救助管理机构应想方设法减少每间普通观察室的受助人员数量,有条件的应安排单人单房。无对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人员进行观察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提请当地民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有关部门,送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安置点、观察点进行集中观察。观察期(14天)结束体征正常,仍无法查明身份户籍方可转入相关人员分区。
  12.观察期间使用的口罩、一次性餐具等废弃物,按传染物品消毒处置,并放入一次性垃圾袋,存放于医疗指定回收容器。
  13.观察期间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联系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120指挥中心接诊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如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应按当地规定庚即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处置相关事宜。14天内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之一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的,救助管理机构在立即联系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120指挥中心接诊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处置相关事宜。
  14.观察期间,体征正常、要求放弃救助自行离站或提供资助车票自行返乡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要求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进行体检并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资助车票自行返乡的,若有直达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实行一站式购票返乡,减少中间流动环节,并将受助人员信息通报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特殊情况按有关要求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采取的紧急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对以感染、患病为由,拒不接受救助管理机构安排转送当地定点医院就诊,强行索要现金、乘车凭证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和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调查、甄别。对谎报情况、传谣造谣、寻衅滋事、扰乱救助秩序的求助人员、受助人员,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报请公安等部门处置。大力抑制“跑站”现象,严禁超政策、现金救助,以减少人员流动。
  16.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接受体温测量、拒绝回答救助管理机构有关疫区接触史询问、不愿接受观察期安排的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依法取证后可以不予救助并按规定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机构或报警处置。
  (三)外来人员管理
  17.疫情防控期间,外单位人员非公务活动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救助管理机构。经许可入站办理公务人员须出示身份证明,自觉接受门卫登记,主动报告健康状况,主动接受体温检测,主动说明近14天内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等情况。
  18.若体温超过37.3℃或近14天内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接触史之一的任何人员一律不得入站,其他情况视情决定。
  (四)入站车辆管理
  19.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应靠前设立车辆防疫消毒区,对进入救助管理机构的车辆开展防疫消毒。所有进入救助管理机构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接受防疫消毒,随车人员自觉配合接受体温检测和身份登记。   五、强化站内管理
  (一)封闭管理
  20.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受助分区实施封闭式管理,除机构工作人员、当地疫情防控和卫生指导管理部门人员、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的市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上级督导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第三方监督员、其他经许可需要入内开展工作的人员外,原则上不对外开放。
  (二)工作人员管理
  21.建立职工健康台账和病假记录制度,每日上、下班全员各进行一次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体温检测和每日职工申报的健康状况汇总情况应每日报告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体温超过37.3℃随检随报。
  22.医生、近距离接触的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接待大厅工作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一次性医用帽子等防护用品,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时应佩戴口罩,并与求助人员、受助人员保持接触安全距离(人与人之间1米以上)。
  23.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须佩戴口罩、一次性橡胶手套和工作服、帽等,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摘手套后及时洗手消毒。保洁人员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洗手消毒。
  24.安保人员须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工作,并认真询问和严格登记外来人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
  25.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四川省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南》管理。
  26.工作人员就餐自带餐具,实行窗口错时用餐,不聚集用餐。
  (三)受助人员管理
  27.要对现有滞站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采取询问、查阅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了解现有滞站人员入站前活动轨迹,怀疑有疫情接触史的应立即参照第11条进行隔离观察,观察室安排原则上不与新入站受助人员同室。并视情报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疫情防控部门,在其指导下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28.受助人员要自觉服从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原滞站受助人员和经过观察期后进入受助管理区的人员要佩戴口罩,勤洗手,多喝水,坚持便后洗手,进食前洗手,做好卫生防疫。
  29.救助管理机构要对受助人员做好每日体温和身体其他状况监测(每日上下午各1次),并做好登记。发现受助人员有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要立即通知医疗机构接入定点医院诊断治疗或送医治疗,做好接送人员防护工作。如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应按当地规定庚即向当地民政部门和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并在其指导下处置相关事宜。
  30.疫情防控期间,暂时关闭受助人员活动室,杜绝人员聚集,实行分餐制和分散就餐(受助人员之间保持适当距离),对受助人员采用一次性餐具。
  31.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需要喂饭的特殊照护人员,工作人员护理前后应用消毒洗手液对手消毒并佩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32.按照疫情防控有关心理疏导指南,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受助人员的心理疏导。注重受助人员适量运动,增强体质。
  (四)站内消毒管理
  33.救助管理机构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消毒管理制度,认真填写消毒记录。按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标准,进行卫生防疫开展灭菌消毒。
  34.加强公共区域消毒。每日须对救助接待大厅、救助工作区、食堂、楼道、会议室、电梯、楼梯、卫生间以及周边环境等公共场所(部位)进行消毒。建议使用500-1000㎎/L的含氯消毒液(有排泄物及发热等情况时使用2000㎎/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3次(早上8时前,中午14时前,下午17时后),消毒时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疫情防控期间,减少使用电梯,倡导步行。
  35.加强办公区域物表消毒。门把手、电话、桌椅、电脑键盘、鼠标、楼梯扶手、水龙头、饮水机把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是消毒的重点区域,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建议每日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擦拭干净。
  36.加强食堂消毒。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每日定量采购新鲜食材供应,做到不冷冻,不过夜,厨具、餐具每日高温或消毒柜紫外线灭菌消毒。
  37.加强受助人员居住区消毒。楼道、走廊为重点消毒区域。建议每日使用2000㎎/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3次或2次(观察区3次,早上8时前,中午14时前,下午17时后;普通区域2次,早上8时前,中午14时后)。消毒时按照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方法,依次进行喷雾消毒。
  38.受助人员居室、活动室等功能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一律停止使用空调,定期使用紫外线照射灭菌消毒(消毒时要确保室内无人,消毒时间15-30分钟)。
  39.切实加强食品、饮水、用药等安全管理,做好衣物清洗等工作。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用品经消毒并破损后,集中放置于门外废弃口罩集中放置点指定专用垃圾桶。(84消毒液、75%消毒酒精不能混合使用,需单独保存在阴凉处。使用84消毒液消毒时,有关人员要暂时离开消毒区域。使用酒精消毒时,要关闭取暖设施设备,做好消防安全管理,杜绝火灾。建议酒精重点用于擦拭物体表面,不用于喷洒环境。救助管理机构公共区域禁止吸烟。)   六、强化送返管理
  40.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暂停特殊困难受助人员送返工作,实施属地留观或管控。暂停送返措施待卫生防疫部门解除疫情警报和防控措施后同步解除。
  41.确有必要送返的,应提前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申请并与送达地救助管理机构沟通,体检无异常由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直达送返。送返前要做好受助人员个人防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有关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42.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观察期规定体征正常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提供乘车凭证自行返乡或自行离站的,要进行体检并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有直达车、船等交通工具的,应实行一站式购票返乡,减少中间流动环节,并将受助人员信息通报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
  43.无法联系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的,由同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通报流出地民政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期间采取的紧急防控措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对需提供乘车凭证自行返乡的受助人员,且具有重点疫情接触史,如有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必须报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按规定处理,严禁仅采取资助购票等方式简单送返。
  45.疫情流行期间,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可以放宽到14天,受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情况继续延长救助期限。   七、强化托养管理
  46.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托养机构联系制度,强化托养机构常态监督检查,督促托养机构参照救助管理机构标准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措施,指导制定应急预案和疫情防控方案,有条件的托养机构实行全封闭式管理。
  47.提高对托养人员的巡查探视频率,及时掌握托养人员的身体状况和医治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处置。对托养人数多、人员密集的托养机构要视情做好人员接回、转移等工作,转移过程中要注意防护。   八、强化街面管控
  48.发挥当地救助管理领导协调机制作用,推动落实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职责和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属地责任,告知、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减少其暴露感染和感染后传染他人风险。
  49.对经劝导后不愿进站受助、自身有固定住所的,由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当地新型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村)重点关注并落实相关防护措施;没有固定住所的,可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带离措施,在指定观察场所留观并遵循《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采取妥善方式救助。   九、强化物资保障
  50.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推动将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统筹考虑,推动强化救助管理机构医用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红外额温计、一次性手套、医用酒精、84消毒液、橡胶手套、速干手皮肤消毒液、洗手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保障。
  51.多渠道购置储备医疗防护物资,疫情防控物资采购资金可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52.按规定储备受助人员及工作人员生活物资,确保救助服务正常有序。
  53.建立、完善、启用救助观察区(观察室),观察区(观察室)的设立要与救助区保持安全距离,实行单独管理,杜绝站内感染。有条件的应争取当地防疫专业机构指导。
  54.对于部分救助管理机构限于自身条件,无法开设观察区域或观察区域无法满足需要的,要通过当地民政部门书面正式报请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筹解决。   十、强化综合防控
  55.疫情防控期间,救助管理机构要在救助管理机构内外醒目位置采用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开展防控健康宣教,公开中央、省、市下发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文件或文件摘录(不涉密的)以及当地的防控规定,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并将此工作指南及时传达到相关托养机构负责人,要求其在卫健部门和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56.救助管理机构要随时掌握干部职工实时动态信息,教育广大职工疫情未解除以前不要走亲访友,不要参加聚餐活动,坚持居住地和工作地两点一线。
  57.建立、完善领导带班和站内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电话畅通,落实防疫信息报送专员,注意疫情防控信息收集、汇总、保密并及时上报同级民政部门。
  58.畅通与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防疫部门的联系,确保发生情况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防疫部门的领导(指导)下有序开展工作。
  59.要完整收集、准确填写受助人员资料,每日列表统计分区在站人员信息、离站人员信息和工作人员信息,确保发现疑似病例后对密切接触者第一时间采取隔离措施。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情况的台账记录和重要资料的妥善保管,健全完善救助个人档案,确保有据可查、有情可溯。
  60.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每日要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市县民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分析、研判所辖各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情况,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救助管理机构制度作用,督促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特殊情况及时按程序上报,发生疫情立即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
  61.要参照疫情防控有关心理疏导指南,对救助管理机构干部职工开展疫情防控心理疏导。   十一、强化应急处置
  62.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结合人员接触史,应督促其自行前往医院发热门诊就诊或立即报告防疫部门处置;有疫情接触史并出现有关感染症状的,应庚即报告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防疫部门按规定处置。
  63.受助人员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按照相关程序要求,立即送医就诊。医院或疾控中心检测为疑似病例后,庚即报告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防疫部门按规定处置。
  64.对救助管理机构自行判断的疑似病例,应立即联系医疗机构或安排工作人员将其送医诊治,对其和与其密切接触人员实施留观(留观离期内避免人员交叉接触),对相关区域进行消毒,庚及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和疫情防控机构报告。医院或疾控中心出具疑似病例报告后,在当地疫情防控机构和民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做好有关处置事宜。
  本指南有关指标随疫情变化情况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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