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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8〕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上海总体应急预案》”),适应徐汇区作为上海特大城市中心城区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明确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任务,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根据《上海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整体联动,专项处置。
  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按照《上海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一次死亡三人及三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2 预案体系
  2.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本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各街道(镇)、相关委、办、局和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规范性文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总体应急预案对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街道(镇)应急预案、基层单元应急预案及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起指导作用。
  2.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框架、处置流程和保障措施,涉及各相关部门间整体联动和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及部门职责﹑组织体系。专项应急预案由相关区级协调机构负责编制,报区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2.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以部门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工作框架、处置流程和保障措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报区应急委批准后实施。
  2.4街道(镇)应急预案
  街道(镇)应急预案是街道(镇)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和自身职责,为应对本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应对计划和行动框架,是街道(镇)组织应急管理和实施相关应急操作的行动指南。由街道(镇)负责编制,报区应急委备案。
  2.5基层单元(大型企事业单位和重要场所)应急预案
  基层单元应急预案是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自身实际,为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而编制的工作框架、处置流程和保障措施。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区域基层单元应急预案由各单位组织制定,报区应急委备案。
  2.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责任部门或单位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而编制的应急预案,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区政府部门审定。
  各类各级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程度与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及信息处理、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应急保障、社会动员等工作程序。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应逐步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框架、预案数据库和应急管理平台,使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应对工作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各层面环环相扣、层层落实。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跟踪完善,并报区应急委备案。
  3 组织体系
  3.1领导机构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2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简称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整合、协调﹑督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执行办理和督促落实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组织编制、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3.3工作机构
  本区具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区级协调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作为区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负责制定和完善区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处置工作;指导和协助街道(镇)﹑基层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3.4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管理专家决策咨询数据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5联动中心
  按照统一高效、资源整合的原则,建立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公安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其主要职责是对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应急联动处置,对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
  4 运作机制
  危机处置重在应急中的协调与配合,完善应急运作机制是关键。本区应急运作机制包括从指挥(决策)机构、应急操作机构、部门协动联络机构到公安、武警、交警、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的完善配合的联动体系和运行机制,即预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先期处置,预案启动﹑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问责评估、新闻发布和媒体协同。
  区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快速反应应急平台,整合资源,提高各级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各街道、华泾镇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帮困救援机制,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4.1预测预警
  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华泾镇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1预测预警系统
  区公安、消防、水务、地震、环保、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管、技监、卫生、外事、信息等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并协调市有关主管单位(包括:供电、供气、供水、气象、金融等)共同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相关网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4.1.2预警级别
  根据上级通报、信息发布或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分别按总则的1.3条款的规定执行。
  4.1.3信息发布
  区各应急管理机构和各街道、华泾镇要按照区应急委统一口径,及时、准确地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权限、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委宣传部门应配合区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协同现场媒体活动,做好管理工作。
  重要灾情信息应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指定部门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以防谣言和以诈传诈。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在需要和可能时,建立区级信息发布网络或新闻发布中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应急处置
  4.2.1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街道(镇)、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信息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区应急委口头报告,在一小时内向区应急委书面报告。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各街道、华泾镇、相关部门(单位)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辖区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通报、联系和协调。
  4.2.2先期处置
  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本预案及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区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建设交通、环保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街道、华泾镇(统称为“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建立并加强与驻区部队、武警部队、国家和市有关驻区部门、驻区单位的协同应急联动机制和网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队、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应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4.3应急响应
  4.3.1预案启动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区应急联动中心应报请区应急委或由区应急委直接决定,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联动中心和有关职能部门﹑有关街道(镇)负责发出一般(蓝色)警报和较大(黄色)警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负责统一组织指挥。
  (2)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应急委负责发出重大(橙色)警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负责统一组织指挥。
  (3)发生特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必要时在市应急委或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发出特大(红色)警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直接负责统一指挥。
  4.3.2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由区应急委或相关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所在的街道(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专业处置部门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4.3.3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4恢复与重建
  4.4.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有关职能部门和所在街道(镇)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
  (1)重大以上灾害事故,由区相关责任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进行调查统计,核实评估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并上报区政府。
  (2)灾害事故造成居民不能正常居住生活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所在的街道(镇)负责受灾居民的临时安置。量大面广的,应上报区政府统一作安排。区民政部门和有关街道(镇)要确保受灾市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3)区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
  (4)根据有关灾害事故赔偿的规定,按法定程序督促有关方面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4.4.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性灾害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社会救助的比重要逐步加大,社会救灾资金所占比例要不断增加。
  区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区民政局或者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区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4.4.3问责与评估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和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根据问责制度启动必要的问责机制,并向区政府报告。
  4.4.4恢复重建
  区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街道(镇)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调查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对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4.5完善保险
  应高度重视灾害事故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积极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参与灾害事故保险及灾害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索赔,使灾后的经济损失指标逐步向保险损失指标过渡。
  5 保障体系
  5.1信息保障
  由区信息委牵头,着手建立区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加强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开发全区灾害信息数据库,建立救援力量信息协同和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各类灾害预警指数和等级;规范灾情信息获取、分析、报送发布格式程序。为防止各类灾害信息数据缺失毁损,各有关单位必要时要建立备份以确保安全使用。
  5.2通讯保障
  在整合各应急职能部门专业通讯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讯通畅、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
  区委宣传部、区信息委、区民防办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救灾现场与区应急指挥中心之间应以无线通信为枢纽,当现场指挥通信中断时,应有随时可调动的固定和机动的备用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必要时,可随时紧急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上有关单位的通信设施。
  5.3队伍保障
  (1)区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市政、城管、信息网络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本区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强化协同作战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驻区部队、武警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区武装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协调部队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
  (3)明确各专业救灾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初应作好相应调整,并上报区应急办备案。重大变更要及时上报备案。
  (4)各类抢险救援队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人身安全防护装备。制定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
  5.4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
  5.5医疗救护保障
  (1)区卫生局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所在街道(镇)提出的需要,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2)应急医疗救护工作必须贯彻“救死扶伤,以人为本”的原则,全力抢救生命。现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展开,院前急救要严格按照“市区急救半径3公里,平均反应时间6分钟”的标准,合理布设救护防站点。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标准,缩小急救半径和缩短反应时间,加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力争接近和达到国际应急救护先进水平。
  (3)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抓紧形成公共卫生应急控制、医疗救治、人才培养、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和社会支持诸系统,全面提高本区卫生管理和应急救治能力。
  5.6工程保障
  (1)加强本区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包括抗震、防汛、防雷、民防掩蔽工程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居民应急疏散和避难场所。经评估后确定的应急疏散、避难场所,要建立应急标识和设施,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维护。
  (2)区有关部门协调相关公用事业部门对水、电、油、气等“生命线”工程加强管理、维护和应急抢修。
  (3)区地震办负责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区建设交通委负责防汛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区民防办负责民防工程的监督检查;区信息委负责区政府公务网络计算机系统的防护工程。
  (4)应急防护保障工程必须达到国家或上海市的规定标准,未达标准的工程必须采取加固、翻修等措施。防护工程出现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确保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应急疏散、避难场所要适应“就近疏散、快速疏散、远离危险”的需要,切实保护被疏散和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
  5.7交通保障
  加强应急交通保障工作,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快速、顺畅的道路设施和运行秩序等交通条件。
  灾害事故发生后,区公安部门应根据灾害事故情况及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区建设交通委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确保抢险队伍顺利抵达和疏散人员的紧急输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或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工具、装备设施。
  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应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的需要。
  5.8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本区救灾物资调集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抢险救援、群众所需生活用品和医疗急救品的及时供应。
  区经委要掌握本区经营的应急必备物资的储存数量、商品种类等相关数据,建立应急供应安排保障机制。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急救药品的储存和后续供应。
  5.9资金保障
  用于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应急处置场地设施、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区财政局要通过各有关单位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应设立一定数量的区应急处置备用资金。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10社会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设备和重要物资的防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正常运行。所在街道(镇)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骨干群众及志愿者队伍,实施群防群治和公开管理,协助区公安部门开展治安管理工作。
  5.11科技保障
  区科委和区域内有关科研教学单位要充分发挥本区科研优势,逐步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发挥有关专家和科研人员的作用,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发,加强应急技术和装备的研究改进和开发运用。
  5.12法律保障
  为适应本区未来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上海市有关预案管理、信息管理、救济救助、问责评估、物资储备、调配、征用、民众救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必须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政府政策性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
  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执法监督,做到应急处置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6 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与培训
  6.1.1干部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应急教育培训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区委党校、区行政学院举办的有关培训班应开设应急综合管理、应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应急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1.2公众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有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有计划、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向本区社会公众宣传应急知识和技能。各街道(镇)要将居民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作安排,通过各种形式,使应急常识、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的宣传活动进小区、进家庭、进单位,从而增强全民防范各类灾害事故的意识和本领。
  6.1.3学校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学校应急教育要形成从小学到中学到大学的教育系列。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学校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计划,并进行动脑、动手培训以及教学宣传、演练活动。
  6.1.4群众性志愿者队伍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各街道、华泾镇要对组建的社区各类群众性应急志愿者队伍进行宣传教育与培训。区应急办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类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要积极予以指导和专业支持。各街道、华泾镇和区域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要提供支持和保障。应急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必须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应有计划地开展应急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发生灾害时,在有关方面指挥下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活动。
  6.1.5专业队伍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全区各类各种专业队伍是本区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主体和骨干力量,各职能部门应周密组织,严格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明确职责,熟悉流程,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1.6其他队伍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全区各类各种社保、协管、网格管理等队伍应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日常防范巡视和灾情信息报告,灾情发生时要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抢救或维护治安工作,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华泾镇应积极加强管理、宣传、教育与培训。
  6.2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综合性、联合性应急演练。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综合性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区有关协调机构和职能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练。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华泾镇应积极组织本部门、本区域的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区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学校、医院进行应急演练。演练要从实际出发,重在自我保护、相互救助、安全避险技能及协同配合的演练,切实提高救援和自我保护能力。区域内的各种应急演练计划应报区应急办审核后实施。
  7 附则
  (1)本区各街道、华泾镇、各应急救援专业单位、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职责,认真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报区应急委审定后实施。
  (2)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区实际和不断变化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3)本预案由区应急委制定,区应急办负责维护、解释和组织实施。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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