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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告

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襄阳市公安局、襄阳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服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类型
  实施下列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四)拒不接受或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的;
  (六)在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以及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拒不按医务人员要求佩戴口罩,或随处吐痰、吐口水,以及以其他方式污染医疗机构地面、墙壁、设备设施,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九)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二、依法严厉打击上述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医疗机构应采取果断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安全,维护医疗秩序并及时报警,协助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
  对上述情形中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快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定罪量刑。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所犯罪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的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符合判处重刑至死刑条件的,坚决依法判处。
  特此通告。
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
襄阳市公安局
襄阳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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