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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平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案件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公平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执行案件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妥善解决疫情防控给执行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和自治区高院关于防疫期间相关工作安排,结合自治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疫情防控期间,拟到自治区内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的,应优先通过移动微法院等方式线上立案,不便网上申请立案的,可通过邮寄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自1月24日起,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处理,债权人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前往相关法院申请立案。   2、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仍需严格遵守财产申报制度,主动履行财产申报义务,财产申报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或邮寄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不具备上述申报条件的地区,确因防疫隔离等原因无法按时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发出通知时间和疫情延续时间,对财产申报延期审查,一般不对防疫期间因防疫原因不能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不采取限高、罚款、拘留等措施。   3、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执行通知书限定的给付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应当直接将执行案款按照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执行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履行相关义务。未按期履行的,应当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逾期给付利息支付。被执行人以疫情防控原因,提出不支付疫情防控期间逾期利息的不予支持。
  对农村、牧区和偏远山区的被执行人没有相关电子支付、网络银行支付条件,又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及时履行,在疫情解除后及时支付执行案款并提出减免疫情防控期间逾期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申请人释明后予以减免。   4、被执行人为生产疫情防控物资或医疗器械的企业的,在前期因不履行生效裁判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信用恢复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解除相关失信惩戒和限制高消费措施,为企业生产扫清障碍。   5、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暂时中止涉及财产评估看样、拍卖和强制腾房等工作。对已上拍但未成交的物品,无需看样、无人看样或已经组织过看样的,网络司法拍卖可以继续进行。
  对竞买人预约看样的或需要通过现场看样的,执行法院应当作延期拍卖、暂缓拍卖处理。   6、对已经拍卖成交的财产,执行法院应暂缓现场交付;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申请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执行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待疫情结束后办理。   7、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网银等线上转账方式发放的案款应当照常发放。不具备线上发放条件的地区和案件应当在疫情结束后发放。   8、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探视权、相邻权、恢复原状等行为执行的案件均应中止执行。对因疫情防控造成财产处置中止,迟延财产变现期间产生的债务利息,当事人可申请减免,人民法院审核情况属实的,应予支持。   9、对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特殊动产、不动产在疫情防控期间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移动微法院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续封,人民法院接到续封申请后,能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续封的应当立即续封,不具备线上续封条件的,应当协调银行、证券、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指定专人予以续封。
  申请人不及时申请续封造成查封财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或被轮候法院查封或财产流失的,在疫情解除后主张其享有查封权的,一般不予支持。   10、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需要联系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或申请不予执行的,可以先联系执行法官,再通过移动微法院、邮寄等方式提交相关材料。执行法院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立案。   11、因疫情防控原因暂缓或中止执行的措施的恢复,自治区高院将根据全国各地疫情防控情况,从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及时作出调整并通知各级法院。   12、本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办法不一致的以最高法院规定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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