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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2020年2月1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缓解企业经营困难,避免因肺炎疫情引发纠纷导致企业陷入困境,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便捷高效化解纠纷
  1.前移纠纷化解关口。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的生产销售、餐饮、旅游、物流等服务行业、房屋租赁市场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前移并下沉司法服务关口,及时配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减少形成诉讼案件。
  2.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诉讼案件,开通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绿色服务通道”,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司法效率,切实避免增加企业诉累。
  3.用好用足司法救助。加强对因疫情而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司法救助的引导,加大对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   二、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4.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加强涉企业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既要考量保全的必要性,也要切实掌握保全的合理性,兼顾申请双方的利益。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供担保财产有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采取保全保险担保、不动产担保等灵活的担保方式。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原则上不冻结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一般采取“活封”方式,允许企业使用、销售,对销售所得予以保全;对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5.灵活适用执行措施。对因疫情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视情暂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暂缓冻结、扣划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暂缓处置企业土地、厂房、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财产,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适当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用于恢复生产经营。
  6.稳妥受理破产申请。对主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受理。对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整、和解。
  7.适时变更强制措施。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重整计划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为恢复生产经营,被执行企业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恢复信用等申请的,在组织双方充分协商、综合评估利益风险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其申请,为其恢复生产获得信贷创造条件。   三、强化司法导向作用
  8.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在办理涉及政策适用的房屋租赁、劳动争议、金融借款等民事案件及相关行政案件时,加强与国资、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参照政策精神妥善裁判,让符合条件的涉诉企业在房租、税收、用工、社保、贷款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9.妥善审理借款纠纷案件。加大对金融借款纠纷的调解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融资成本。
  10.依法认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责任。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买卖、租赁、承揽、建设施工、餐饮合同等民商事纠纷,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并公正、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对企业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协议,若无法达成新协议的,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情势变更等原则公平处理。
  11.切实维护企业的用工稳定。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的作用,促进涉企业劳动争议矛盾纠纷诉前化解;依法合理认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报酬待遇,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2.依法保障时效利益和期间利益。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举证、上诉、申请执行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四、坚决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13.稳妥审理涉疫情行政案件。依法支持政府对企业实施的减轻企业负担相关政策,稳妥审理企业因按规定经批准缓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行政案件,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疫情期间涉哄抬原材料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维护平稳有序经济秩序。
  14.依法及时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针对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自救过程中的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积极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保护好企业家创业信心与积极性,支持企业正常发展。   五、优化服务保障机制
  15.实行专业化审判。建立涉疫情纠纷审判团队,采取归口管理、集中研判措施,在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
  16.推行线上办案。强化数字法庭的应用,充分发挥数字法庭在审判执行上的作用,依托“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微信“粤公正”小程序或“广东移动微法院”等线上平台提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调解等服务,优先适用网上立案,优先适用网上举证、质证、调解和送达,优先适用网上开庭,优先适用网上查控执行,尽可能减少线下查控,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24小时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等方式立案,通过网络、电话查询案件进展、查询档案、咨询法律,确保涉企诉讼事项实现网上办、立即办。
  17.发挥人民法庭服务基层作用。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庭便捷高效功能,开展“渔船法庭”等巡回审判。注重强化对疫情防控期间涉企业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社区网格员等社会力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开展线上调解工作,确保矛盾不激化,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18.及时回应企业诉求。梳理排查在办涉企案件中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情况,加强与企业及工商联、商(协)会的沟通,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快速交办督办,及时办结反馈。在综合性企业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微信等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有效应对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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