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的通告

南宁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根据现阶段疫情发展防控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咨询与接待事宜
  自2020年2月3日起,本会将暂停当面解答法律咨询和当面接收当事人、代理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当事人、代理人需要联系本会工作人员进行咨询的,可电话咨询本会,本会将安排专人负责解答有关问题。咨询电话:0771-5539085、0771-5680890。   二、仲裁立案事宜
  当事人需要申请仲裁立案的,可通过“南宁仲裁委员会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专栏或者登录南宁仲裁委员会官方网址(nnac.org.cn)进行网上立案。或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将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仲裁协议、证据材料等立案材料邮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1号广西发展大厦西楼13楼南宁仲裁委员会收,或邮寄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25号南宁市司法局大楼一楼南宁仲裁委员会收。   三、仲裁开庭事宜
  当事人、仲裁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庭。
  凡涉及湖北省及其他重点疫区当事人的案件一律延期审理,具体开庭时间以仲裁委员会通知为准。
  如因疫情原因导致开庭时间变更,办案秘书会提前告知,请各位当事人、仲裁代理人、仲裁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知悉。   四、其他事宜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代理人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亲自到本会办理业务的,请先予电话预约,本会将安排工作人员接待办理。前来办理业务人员请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并配合进行安全检测,最大限度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风险。
  南宁仲裁委员会衷心祝愿您与您的家人平安、健康!
南宁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