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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吕政办发〔2007〕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能力,及时有效控制扑灭疫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3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市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含我市在内周边多个市呈疫情多发态势。
  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有3个以上县或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含我市在内周边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且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经国家和省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有两个县发生疫情;或市内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全市有3个以上县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有3个以上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我国已消灭的牛肺疫等疫病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在我市发生。
  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链球菌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经国家或省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4日内,有两个县或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两个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内有5个以上乡镇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菌)种发生丢失。
  经国家或省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内发生且疫点数在3个以下的。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内呈暴发流行。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患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2.1.2 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吕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公安局、纪检委、宣传部、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纠风办、劳动保障局、林业局、交通局、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军分区、武警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要求,制定具体防治措施,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同时设立预防控制、应急处理、后勤保障、市场监管、宣传、疫情信息报告、专家、候鸟监测、纪检监察等若干个工作组。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向政府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检查和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控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扑灭疫情和疫情损失费用的评估。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宣传。对未解密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种媒体不得擅自公开报道。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预案,做好全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市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纠风办协助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锁区域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消毒站,并协助做好省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督查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安排动物防疫技术攻关研究项目,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市民政局负责对灾区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开展全市重大疫情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市内外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督查检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防止疫病扩散。
  市商务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治疗工作。
  市质监局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疫区和受威胁区内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吕梁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军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协调军队有关防疫资源,支援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吕梁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及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
  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各级政府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驻军、武警系统参照市畜牧兽医局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或本系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建,具体职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
  3.1 监测
  全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畜牧兽医局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防疫监测机构、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的人员。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报请市和省动物防疫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市畜牧兽医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或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铁路、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动物防疫机构县级以上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节(I I 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畜牧兽医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兽医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市畜牧兽医局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厅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所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市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为当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市畜牧兽医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向省农业厅申请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态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配戴防护镜、口罩,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按规定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并按程序宣布。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逐级报至省农业厅。
  市畜牧兽医局可根据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防治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及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逐级报至省农业厅。   5.2 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军队、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追加经费,以保证支出需要。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建立市、县两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培训和演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与互相配合。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市畜牧兽医局应根据本预案和省农业厅制定的各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市不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 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报省农业厅备案。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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