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2.17
- 施行日期:2020.02.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疫情防控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132号),转发你们。按照省委省政府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针对我省用人单位陆续复工复产,全省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的实际,特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增强防控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要求和部署,严格遵守属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职业健康工作。 严格落实责任,周密制定疫情防控措施。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要根据工作特点制订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并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新冠肺炎防控能力。各单位要加强职工和服务对象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的消毒管理,加强个人防护,保证正常工作运转。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7日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