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交建局、经济发展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完善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现就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对于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确保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   二、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要按照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全面推进复工复产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闽委办发明电〔2020〕24号)和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336号)要求,对于以下两类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予以免缴工资保证金,一是1年内无欠薪行为且严格落实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承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是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对于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要按规定提高缴存比例。   三、加快推行金融机构保函。鼓励使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工资保证金,保函要全部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积极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四、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地要加快推进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管理、总包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实现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覆盖,确保完成国务院2019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指标任务。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社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工资保证金缓缴政策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能,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现阶段政策落实和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
  各地请于2020年7月27日前,将本地区缓缴、免缴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免缴金额(数据截至6月底)报送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处。
  联系人:周朝强 0591-87521868,87522396(传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2020年4月29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