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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教规〔2023〕3号)


各市(地)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针对近期个别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学校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收费规定。幼儿园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高中阶段和普通高校按学期或按学年收取学费,各地各学校不得违反规定预收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   二、严格落实住宿费退费要求。普通高校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每学年按照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受疫情影响未开学或学生无法返校,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在春季学期末结算全额清退。非毕业年级如采取抵顶下一学年学费方式,应事先征得学生同意;毕业年级必须在离校前完成退费。   三、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有关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乱收费问题。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搭车收费。严格按要求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课后服务费应根据学生实际参与情况在次月收取,不得提前收费。   五、此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教财函〔2020〕92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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