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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闽环保辐射〔2020〕1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为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近日生态环境部下发相关通知,要求统筹协调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的辐射安全监管,全力支持和服务医疗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落实措施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的用于肺炎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二、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三、疫情防控期间,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主动与医疗机构保持沟通,及时掌握新增用于肺炎诊断的X射线影像设备情况并及时上报我厅。二是主动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辐射安全和防护等相关咨询服务。三是协调卫健部门做好医护人员职业健康防护,提醒医护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做好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四是在确保辐射安全前提下,为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定点医疗单位的辐射安全执法已有计划安排的,可延后到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进行。医疗单位无法妥善保管需要送贮的放射源,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应主动服务,可以安排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五、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其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上报疫情防控期间投入使用的X射线影像设备情况,适时开展现场检查,统计疫情防控期间实际新增投入使用的X射线影像设备类型和数量,需继续使用的,督促医疗机构补办相关手续,有关检查情况上报我厅。
  联系人:周杰
  电 话:0591-88367167,13950409861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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