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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指导方案》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指导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指导方案》已经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指挥部第十一次工作会议暨六届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指导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部署要求,有效遏制节后返工人员流动造成的疫情传播风险,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建筑工地项目部应成立以建设单位牵头的疫情防控小组,制定切实有效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含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物资筹备等方面工作,确保所有疫情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防控责任
  (一)建设主管部门职责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建筑工地的属地监管责任,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指导和规范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牵头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落实项目专(兼)职防控人员,负责日常疫情防控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第三方进场检测(监测)机构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三)施工企业职责
  施工企业具体负责项目疫情防控工作,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设置疫情防控管理专岗专员。负责项目复工前的全面排查、复工准备和复工后疫情日常防控工作。
  (四)监理单位职责
  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落实项目疫情防控措施,并负责项目监理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五)各类人员职责
  1.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每天检查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采取停工措施。
  2.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负责每天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和检查,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督促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检测等单位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协助建设单位开展日常检查督促工作。
  4. 施工企业疫情防控专员负责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进出工地人员的体温检测和登记工作;负责督促现场人员按要求佩戴口罩、勤洗手;负责督促做好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督促工地做好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疫情防控情况。
  5. 班组长负责本班组人员疫情防控工作。   三、严格复工条件
  施工企业应严格落实复工前工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项目达到如下条件后,应经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市属项目向市质安站提出),经审批审核后方能复工建设。
  (一)要有防控机构人员。要成立项目经理负责的疫情防控机构,设立专人专岗,对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疾病防控部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二)要有独立隔离宿舍。要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单独生活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防控部门要求。
  (三)要有防控物资保障。要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项目应准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防控用品。
  (四)要有往来接触排查。要对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进行排查,杜绝疫情的输入性、扩散性蔓延。
  (五)要有进出实名考勤。要实行实名制管理,严格进、出场实名制考勤,真实采集和录入全部进场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工种、班组、籍贯、联系方式等实名信息。
  (六)要有消毒杀菌处理。要对工地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机械设备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七)要有安全措施保障。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已达到复工要求进行核查。   四、落实防控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
  在醒目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宣传标语,组织工地参建人员(包括进入工地的建筑务工人员、五方责任主体管理人员、材料供应及检测单位等所有人员)进行疫情防控的讲解教育,增强防控意识,掌握防控知识,提高防范能力。
  (二)全面排查疫情
  对进入工地的人员和车辆一律进行排查登记。施工企业应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过接触的人员精准排查,询问、核实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情况。
  1. 严防疫情输入性传播。 对疫情未解除前返回湖北或途经湖北尚未返回的员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动员其留在当地,暂时不返回。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接触的已返回员工,应主动向单位(企业)疫情防控专员报告,由单位(企业)疫情防控专员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
  2. 严防疫情扩散性传播。对14天内去过湖北、与湖北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员工,要求其暂不返回岗位,并督促其按要求自最后一次接触相关人员或抵达项目所在地之日起,居家隔离或在项目设置的专门宿舍隔离观察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方可返岗。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接触的员工,应及时向单位(企业)报告,并联系疾控机构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无异常后方可返岗。
  3. 严格建档管理。施工企业应对项目所有员工建立健康档案,检测记录其健康状况,并作专档管理。
  (三)强化物资保障
  1. 建筑工地应配备体温枪、温度计、防护口罩、消毒液、洗涤用品等防疫物资。
  2. 项目应设置必要的单独隔离观察宿舍,用于临时隔离观察人员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防控部门要求。
  (四)加强人员管理
  1. 施工企业应在工地进出口设立体温检测点,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对体温高于等于37.3℃人员,要及时送至隔离观察宿舍进一步隔离观察,在隔离观察宿舍休息10分钟后,若体温仍高于等于37.3℃,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及时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
  2. 人员密集场所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五)实施公共区域消毒
  1. 工地食堂、宿舍、办公场所等人员密集地方应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每天消毒。
  2.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应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做好垃圾储运、污水处理等工作。
  3. 工地卫生间应配备洗手液、擦手纸等卫生用品。
  (六)减少人员聚集
  1. 工地食堂应实行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
  2. 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应分散开展。
  3. 疫情防范和安全教育宜采用微信、广播等方式进行。
  4. 减少集中召开的会议。确需集中召开的,宜优先选择开敞、通风地方,参会人员应佩戴口罩,进入会场前后洗手消毒。   五、规范处置流程
  (一)当参建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并立即送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疾病防控部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
  (二)经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确诊后,工地应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配合疾病防控部门开展疫情防治,并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属地疾病防控部门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工。   六、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要督促施工企业建立疫情防控日报制度。各建筑工地从复工之日起,实行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 “零报送”机制,每日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属项目向市质安站报告)报告当天疫情防控情况(详见附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质安站每日统计汇总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联系人:李戈,联系电话:13696005832,邮箱:2604530137@qq.com),信息报送应尽量使用信息化手段上报。
  附件:疫情防控日报表
  附件
  疫情防控日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2020年  月   日

类型

 

人数

新进工地

人数

湖北籍及从湖北返回进入

工地人数

发现可疑病例人数

发现密切接触人数

采取隔离措施人数

当日新增数

 

 

 

 

 

累计数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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