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3月9日)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为支持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我局就减免中小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金、财政贴息、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3项政策措施制定了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见附件1至附件3),现予发布。
附件1:
减免中小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金
名称 | 减免中小企业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金 | ||
支持标准 | 1、免收2020年2月至4月共3个月租金; | ||
2、减半收取2020年5月至10月共6个月租金 | |||
政策对象 | 持续经营的中小企业 | ||
申报时间 | 2020年10月前 | ||
申报材料 |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 | ||
1、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申请; | |||
2、申请减免租金的房屋原租赁合同复印件; | |||
3、承租中小企业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 |||
办理程序 | 1、行政事业单位将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申请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 | ||
2、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房屋租金减免材料进行审核下达批复; | |||
3、行政事业单位将主管部门批复及签订的减免协议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报财政部门备案; | |||
4、涉及减免租金已缴入国库的,可冲抵以后月份租金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退付流程向市财政局申请退付。 | |||
责任部门 | 武汉市财政局 | 办理处室(单位) | 资产管理处 |
联系人 | 王少娟 | 联系方式 | 85733120 |
附件2:
财政贴息
支持标准 | 疫情防控期内,对列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未能纳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但在我市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中作用突出的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医疗废弃物处置等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1000万元以内),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给予贴息。 | |||||
申报对象 | 申报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工信部门审核提交符合规定企业名录,交市财政备案。 | |||||
申报时间 | 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统一确定的时间,并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予以调整。 | |||||
申报材料 | 由金融机构申报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贷款合同、经信部门提供的名单证明、增量贷款用途依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等 | |||||
办理程序 | 贴息申报以区为单位,由金融机构向所在区财政部门申报,区级财政部门结合企业名录进行审核并汇总,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各区可从预拨的普惠金融资金中及时拨付。 | |||||
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办理处室 | 金融处 | |||
联系人 | 周凡路 | 联系方式 | 85730967 | |||
15927017122 |
附件3:
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名称 | 科技专项资金 | 主管部门 | 市科技局 | ||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商贸专项资金 | 市商务局 | ||||
支持范围 | 复工复产企业 | ||||
申报要求 | 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并由各主管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支持标准、申报对象、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等,尽快完成资金审批和拨付。 | ||||
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办理处室(单位) | 产业发展处 | ||
联系人 | 刘丹 | 联系方式 | 85733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