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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狂犬病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

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狂犬病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的通知
(元政办发〔2010〕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各单位:
  《元江县狂犬病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元江县狂犬病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5月23日我县相继出现2例狂犬病死亡病例,这是我县首次报告狂犬病病例,狂犬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
  狂犬病又称恐水病、疯狗病,是一种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畜共患急性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其列为乙类传染病。人一旦感染狂犬病病毒并发病,无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死亡率几乎为100%。为及时有效开展我县狂犬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全面加强我县的狂犬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狂犬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的通知》(元政办发〔2008〕152号)精神,特制定本应急处置方案。

  一、工作目的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同时做好疫情监测防治工作,防止大的流行在我县发生,减少危害,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群众生命安全,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县狂犬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按照县委十一届第61次常委会议要求,成立县狂犬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王琼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姚 梅(县政府办副主任)
  姚永林(县卫生局局长)
  李晓法(县畜牧局局长)
  成 员:李永新(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杨 忠(县公安局副政委)
  李王德(县畜牧局副局长)
  董 杰(县卫生局副局长)
  李宏刚(县工商局副局长)
  白建明(县建设局副局长)
  赵林春(县财政局副局长)
  白开亮(县民政局副局长)
  宋 燕(县教育局副局长)
  阚卫东(县交通局副局长)
  柳品勇(县广电局副局长)
  杜春华(县疾控中心主任)
  白春林(澧江镇人民政府镇长)
  李茂林(因远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万昌(东峨镇人民政府镇长)
  彭志钢(青龙厂镇人民政府镇长)
  白 雄(洼垤乡人民政府乡长)
  徐建国(龙潭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连松(咪哩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晓峰(羊岔街乡人民政府乡长)
  倪浪沙(那诺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 森(羊街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 锐(红光农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董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狂犬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乡镇、农场和县直有关单位也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全面负责辖区内狂犬病防控工作。出现疫情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领导机构,实行狂犬病防控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全力确保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疫情发生和蔓延。   三、职责分工
  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对辖区内狂犬病防制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县狂犬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政策、法令和法规,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促各乡镇、农场,相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狂犬病防制宣传教育工作,并向有关部门上报并提供有关防制工作信息;组织检查考核和进行阶段性防制效果评估,适时调整补充防制规划;掌握狂犬病防制工作情况,适时成立狂犬病专家组,指导狂犬病防制工作的开展;负责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辖区内狂犬病防制工作,协调解决防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负责辖区内养犬登记,统计并掌握犬只变动情况;负责辖区内养犬管理,捕杀狂犬、野犬、无证犬;狂犬病疫点、疫区处理;负责辖区内狂犬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狂犬病防制工作情况;负责辖区内今年被犬咬(抓)伤未接种疫苗人员的监测统计。
  卫生部门:建立医疗机构24小时犬伤门诊制度;负责划定疫点、疫区范围;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接种以及疫苗免疫效果的评价和监测工作;负责犬伤患者的伤口处理、病人诊治;负责人间狂犬病疫情的统计、监测等流行病学工作,并定期向上级报告情况;做好狂犬病死者的遗体消毒处理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制狂犬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畜牧部门:负责动物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负责统计养犬数量及犬只变动情况;对城乡犬只进行预防注射、登记、挂牌,发放《家犬免疫证》,统计报告家犬免疫数;负责犬类及其产品的市场检疫;负责动物狂犬病诊断、疫情统计、监测和犬伤家畜(禽)的处置及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犬只管理,对流浪犬、放养犬、无证犬进行捕杀;负责对狂犬病死亡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开展病犬、流浪犬、放养犬、无证犬捕杀工作;查处拒绝、阻碍狂犬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制狂犬病宣传教育,协同相关部门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工作;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
  宣传、广电部门:负责宣传狂犬病防治知识以及狂犬病的危害和控制要点,提高广大群众预防狂犬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群众理智对待养犬问题,并自觉配合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市容市貌管理,查处因养犬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会同公安、畜牧及各乡镇、农场依法对敞养犬、流浪犬、放养犬、无证犬进行捕杀。
  工商部门:负责稽查、取缔非法的犬类交易市场,关闭疫区犬类交易市场;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市场出售的犬类及其加工制品的检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协助交通部门查处违章携带、运输犬只行为。
  交通部门:负责运输安全管理,严禁疫区犬只运往非疫区;配合畜牧主管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以及疫点封锁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在全县各中小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狂犬病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此次狂犬病疫情控制应急处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民政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内受害群众的安抚、救济工作;负责对农村和城市贫困家庭被犬咬伤病人的免疫接种实施救助。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人用狂犬疫苗,对人用狂犬疫苗及抗犬病血液制品供销渠道进行执法监督,查处非法渠道购进和使用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狂犬病防治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而我县群众对狂犬病认识不足,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不强,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乡镇、农场和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狂犬病防控工作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手段, 以广大农村群众、学生和老人为重点人群,广泛深入地宣传狂犬病危害、传播途径、预防措施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教育犬伤者及时去诊治和及时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和抗血清,克服侥幸心理,提高狂犬病防治知识知晓率。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中广泛开展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之能广泛传播到每家每户,以此调动干部群众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狂犬病防控措施。
  (二)及时处置犬伤人员。各乡镇、农场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大犬伤人员监测、报告工作力度,发现犬伤人事件,特别是伤害多人事件要及时向卫生、畜牧部门报告,接报后卫生、畜牧部门要及时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规范处置。要积极做好近期内犬伤人员的主动搜索和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工作。一旦发现狂犬病人或疑似病人,要及时报告。发现、诊治和处理狂犬病人、疑似病人的卫生医疗单位,要详细登记病人基本情况,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狂犬病患者应当严格隔离、监护,避免其抓伤或咬伤他人。
  (三)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相应处理措施。疫点圈定:以2例狂犬病确诊病例家庭为中心,方圆3公里范围内为疫点。处理措施:捕杀疫点内所有犬只和被患病动物咬伤的其他动物,并对捕杀和发病死亡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狂犬病人或病犬污染的环境等进行全面消毒。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对疫点进行封锁,限制犬类动物活动,并采取相应的疫情扑灭措施。
  疫区划分:那诺乡除疫点外全部划分为疫区。处理措施:对所有犬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对犬圈舍、用具等进行消毒;消灭无主的流浪犬和没有接受过免疫的有主犬以及发病的狂犬、可疑犬。停止所有犬只交易。
  受威胁区:羊街乡为受威胁区。处理措施:对未免疫犬进行免疫;犬只全部实行拴养、圈养;关闭犬只交易市场。
  对疫点、疫区易感动物连续观察30天以上,并在最后一只犬免疫后20天,没有新发病例,由原划定机关撤销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继续对该地区进行定期疫情监测。疫点、疫区外的其他乡镇都要对未免疫犬进行免疫;犬只全部实行拴养、圈养。
  (四)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各乡镇、农场和各有关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仔细摸清我县养犬情况、犬只存栏底数。县城区域由县畜牧局负责、澧江镇配合落实,其他区域由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畜牧部门要开展狂犬病疫情主动监测,扩大监测范围,早发现、早报告狂犬病疫情,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严禁迟报、漏报、和瞒报现象出现,为及时采取科学、规范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五)迅速组织捕杀工作。在公安、畜牧、司法、城建、工商、卫生等部门的配合下,由各乡镇、农场牵头对辖区内病犬、流浪犬、放养犬等进行捕杀,捕杀的犬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就地烧毁、深埋、消毒,禁止出售和食用被捕杀的犬肉及其制品。出现疫情的乡镇要组织开展疫点范围内所有犬只的强制捕杀工作。对咬伤过人的犬只、发病犬、到过疫区的犬只和限期内未进行免疫接种的犬只,一律进行捕杀。捕杀时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参与捕杀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六)做好犬只免疫接种工作。疫点范围外的所有犬只,由乡镇、农场牵头负责,畜牧、公安、卫生等部门协助,确保在6月20日内完成犬只动物狂犬病疫苗接种。畜牧部门要负责发放《家犬免疫证》、佩戴免疫标识和建立免疫档案,并要做好动物用狂犬病疫苗的储备供应,确保我县犬只疫苗接种工作顺利开展。对未接受免疫接种的犬只,要通过宣传动员后进行补种,如不再饲养的犬只应予捕杀,保证免疫率达100%。
  (七)加强对犬伤门诊的管理。卫生部门要按照逐级培训原则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重点强化对基层医务人员,特别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医生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狂犬病流行现状,暴露者伤口的规范性技术处理,狂犬病疫苗及抗血清的应用等。在6月底前完成对县级医疗机构、乡镇、村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培训率达90%以上。
  (八)加强联防联控工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协作配合的狂犬病联防联控机制,发现疫情,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置,并在第一时间相互通报疫情情况,共同做好防制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九)落实防控工作经费。各乡镇、农场,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狂防工作,保证全县狂犬病防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加强督促检查。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开展狂犬病防制工作情况督查。对在狂犬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狂犬病蔓延扩散,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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