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应对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应对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驻中法[2020]3号)


各县(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经济有序运行和社会稳定,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全市两级法院要充分认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峻复杂形势,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开展审判执行工作,增强决心,坚定信念,勇于担当,不辱使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加强对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的推广使用。加大“河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智能化应用的推广使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电子送达、网上调解等线上办案工作深入推进,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全方位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多发领域的联调共治,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在医疗、餐饮、住宿、旅游、物流等领域进一步加强与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的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联调解纷效率,推动优质解纷资源共同参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相关纠纷的预防和化解。   四、加大对确因疫情涉诉的危困企业申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危困产生的追索社会保险金、追索劳动报酬、追索经济补偿金等案件,审理中应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审理中注重调解工作,完善与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的衔接机制,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法律许可范畴内多种灵活方式达成和解,努力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六、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而产生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中优先适用调解,调解不成的,在案件裁判中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各种影响因素,依法视具体情况确定各方当事人违约责任。   七、稳妥处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借贷案件。严防“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在审理中发现非法集资、“套路贷”、虚假诉讼、暴力追债等犯罪嫌疑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充分利用调解手段,积极协调各方力量,鼓励并争取金融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促使银企达成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协议,积极做好相关司法确认工作,依法并重保障金融债权和企业生存发展。   八、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物资的以及原本效益好、有发展前景但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暂不受理破产申请。若已受理针对生产研发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物资企业破产申请的,可视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者暂时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   九、加强涉企业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中出现提交保证金困难情况的,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或采取保全责任保险等多种灵活的担保方式。   十、两级法院要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查控和执行查控工作,提高执行效率。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要妥善采取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等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   十一、依法支持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妥善审理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违反开(复)工规定、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支持政府实施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妥善审理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行政案件,充分考虑返岗返工实际情况,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十二、依法从快审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积极推进“三远一网”远程庭审系统,提高刑事案件办案效率。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审理企业责任人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或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审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疑罪从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正常发展、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十三、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全市法院要结合相关案件的审判,支持涉案企业战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灾害影响,帮助涉案企业提高依法融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能力,引导涉案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并及时收集、归纳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分析研判。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