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7.17
- 施行日期:2020.07.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机构与人员 疫情防控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各区卫生健康委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认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对于精准防控的深远意义,将提高核酸检测能力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做好流程演练,依法依规开展检测工作。 各区卫生健康委充分发挥属地化管理职责,加强辖区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管理,加强质量控制,严控生物安全风险和医院感染风险。同时,在前期国家和我委开展有关培训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辖区内核酸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要包括采样、标本运送、检测等全流程,培训范围要全面、无遗漏。 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核酸检测数据质量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数据上报工作,严格把关核酸检测数据,加强报送文件解读和核酸检测日报数据审核,做好督促工作,要确保各有关医疗机构报送数据真实、有效;按照国家文件要求逐条梳理,对标对表开展自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1号)请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官方网站(www.nhc.gov.cn/yzygj)下载。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