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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金融办、宁波市财政局、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金融办、宁波市财政局、宁波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市级财产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2020〕2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甬防〔2020〕9号)、《关于发挥保险社会治理功能促进我市防疫情促复产的实施意见》(甬保试〔2020〕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保险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重要功能,帮助广大小微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现就我市开展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为指导,发挥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针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痛点、难点问题,发挥保险社会化、专业化的风险管理与保障功能,积极稳妥推进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试点工作,有效降低企业复工风险,增强企业信心,充分展现保险创新“宁波模式”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作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市级层面出台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试点总体方案,加强合作对接、搭建服务平台、密切沟通联系。对投保的小微企业,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照保费的25%进行补助。全市符合一定条件、且有意愿的财险公司均可参与。
  2.自主投保,分层保障。全市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并通过政府复工审核或备案的小微企业,均可自愿选择投保政策性企业复工防疫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符合企业需求、多样化的商业性复工防疫保险产品作为补充,满足企业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3.统筹协调,控制风险。为确保风险总体可控,原则上首批承保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的小微企业不超过5000家,保险机构累计承担总保额不超过5亿元,按照时间顺序,优先投保、优先享受政策补助。之后根据疫情变化及市场需求情况再作另行安排。   二、保险保障范围及标准
  (一)保障对象。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面向注册地及营业场所在宁波、已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并已通过政府复工审核或备案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认定)。每家企业限投保一份。
  (二)保障范围及赔付标准。本企业营业场所或周边区域确诊法定传染病,因为政府疫情防控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所导致的产品、雇员工资及隔离费用等损失。每家投保企业按照3500元/天给予定额赔付,累计最高赔偿限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6个月。
  (三)保险保费。每家企业2000元(其中企业自担1000元,财政补贴1000元)。
  (四)理赔服务。保险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事故接报案、资料收集、定损核赔、赔款支付等各项理赔工作,配套提供企业防疫保险政策宣导、市场推广、防灾减损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第三方资源整合能力,为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应急救援联络、线上问诊等个性化服务。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政策性小微企业复工防疫保险试点工作作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要求的重要内容,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力推动试点工作稳妥、有序、高效推进。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资金,及时兑现资金补助。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试点工作的监管和指导,规范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
  投保企业要强化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自觉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各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保险监管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承保责任,持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要积极践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探索电子化保单等线上服务模式,方便企业投保和理赔。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
  市金融办***铭,联系方式:18358224389;
  市财政局张丰,联系方式:13819843103;
  宁波银保监局胡华东,联系方式:13003766669。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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