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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地来甬务工群体中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地来甬务工群体中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甬民发[2020]11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保障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势下企业复工的需要,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地来甬务工群体中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疫情防控期间来我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目前尚无工作单位接收,且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生活困难群众。   二、申请审批流程。由本人通过电话或现场向困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按照急难型临时救助进行审批,简化手续,直接予以救助。   三、救助形式和标准。对于有固定住所且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其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由各地通过社会化发放资金方式直接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个月的当地月低保标准。
  对于无固定住所人员,由当地安置在定点场所内的,对其中的困难对象,民政部门承担其基本食宿费用,直接与服务提供方进行结算。救助期限原则上为14天,期间找到工作的,由用工单位解决食宿,救助自动终止。救助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且疫情防控形势仍不允许返回户籍所在地的,再适当延长救助时间,一般不超过14天。   四、经费保障。由各地统筹解决。
  附件:宁波市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外来务工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0日

  附件:
  宁波市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外来务工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_________乡镇(街道)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困难发生地

 

银行帐号

 

常住地址/

集中安置地址

 

救助原因

 

救助金额

 

申请人承诺

 

以上所填写内容和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粘贴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经办人员

  经办人签名:

业务科室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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