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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府办〔2014〕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

  河源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政府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整体防范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原则
  1.2.1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等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等提供救治、救援和救助。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和救援队伍的作用。
  1.2.3 属地救护,就近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发生地县区政府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动员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4 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突发事件报告时,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及时处置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河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或本市旅行社组团外出游览而发生的各类旅游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 旅游突发事件分类
  旅游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1.5.1 自然灾害导致的旅游者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等。
  1.5.2 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伤亡及财产损失事件,包括火灾事故、交通客运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5.3 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1.5.4 社会安全事件导致的旅游者伤亡事件,包括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件等。
  1.5.5 上述突发事件导致的旅游者滞留时间过长、投诉或上访人数过多、影响较大的其它事件。   1.6 旅游突发事件分级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旅游者伤亡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IV级)四级。
  1.6.1 特别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20人以上重伤或10人以上死亡,或一次造成超过8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10人以上中毒死亡。
  1.6.2 重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0至19人重伤或5至9人死亡,或一次造成50至7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至9人中毒死亡。
  1.6.3 较大(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5至9人重伤或1至4人死亡,或20至29人被困,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1至4人中毒死亡。
  1.6.4 一般(IV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1至4人重伤,或19人以下被困,或一次造成19人以下食物中毒。   2.1 市应急指挥部
  设立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市旅游局及相关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负责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市政府协调此项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旅游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处置应急事件,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决定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旅游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修订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指导各县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开展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市年度应对旅游突发事件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3.1 市旅游局:负责牵头落实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处置措施和信息沟通。
  2.3.2 市委宣传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2.3.3 市公安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2.3.4 市民政局: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中死亡人员遗体处理、殡葬等相关工作。
  2.3.5 市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保障与监督工作。
  2.3.6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工作;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2.3.7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提供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旅游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援。
  2.3.8 市质监局:负责对各类游乐场所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参加相关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2.3.9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旅游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依法组织查处和重大活动(根据市政府安排)食品餐饮安全保障工作。
  2.3.10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对本市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11 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协助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涉及外籍和港澳人员、机构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助市委宣传部确定对外新闻发布口径,协助处理涉及外国及港澳记者应对的相关工作。
  2.3.12 市信访局:负责提供涉及旅游突发事件的上访信息,协助处置因旅游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2.3.13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陆地和水上旅游气象预报信息,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的气象信息保障工作。
  2.3.14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涉及消防的旅游突发事件的救援抢险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4 县区应急机构和机制
  根据本预案,各县区应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指导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应急机制。
  各县区应根据本县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熟练应对和处置,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各县区负责组织处置发生在本县区的一般、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并协助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3.1 预警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一般将旅游安全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红色旅游预警--建议不要前往该目的地旅游;
  橙色旅游预警--建议重新考虑前往该目的地旅游的必要性,避免不必要的旅游;
  黄色旅游预警--建议高度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蓝色旅游预警--建议关注旅游目的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对旅游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橙色以上预警需报市政府进行研判。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进行研判的过程中应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且参考国内外以往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及处理案例,力求进行准确的预警。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县区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机构及时、持续地跟踪旅游突发事件的发展和演变,及时做好对旅游预警工作得失的记录和备案,不断摸索和改进旅游突发事件识别模式、预警机制和预警手段。   3.2 预警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旅游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区域或场所、时间、影响范围及应对措施等。
  主要发布途径有电视、广播、报纸、手机短信、各类公共显示屏等。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要对本企业接待的相关旅游者进行告知。
  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县区政府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预警,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报市应急办备案。
  红色预警,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发布,报市应急办备案。   3.3 预警响应
  3.3.1 当预警级别为四级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应密切关注相关动态,或采取相关保障措施。
  3.3.2 当预警级别为三级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及应急指挥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3 当预警级别为二级和一级时,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及应急指挥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关注相关动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应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向社会宣传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防常识和安全提示;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旅游事件危害的旅游者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措施。   3.4 预警解除
  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县区政府解除预警,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橙色预警,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
  红色预警,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   在实施应急响应时,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县区旅游应急机构、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分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向上一级报告。
  4.1 基本响应
  当确认旅游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时,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做出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 IV级响应
  县区政府旅游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机构主要领导立即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协调救援;调集救援所急需的物资和设备,迅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协调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向公众发出提示或避险警告,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及时向上一级报告。
  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受影响旅游者,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4.2.2 Ⅰ级或Ⅱ级、Ⅲ级响应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并建立应急通信联络,跟踪掌握事态发展趋势,立即协调采取相应措施;相关领导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和督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事发地现场进行指导;统筹协调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及时通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其它县区政府旅游应急机构,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旅游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县区政府领导立即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协调进行救援;调集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并迅速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协调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财产,进行妥善安置,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迅速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并采取其它必要的处置措施。   4.3 分类响应
  4.3.1 在本市辖区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向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研判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组织协调、信息掌握等相关工作。事发所在县区政府旅游应急机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在县区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参与并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4.3.2 在本市辖区外发生涉及河源地区旅行社组团游览的旅游突发事件时,河源地区组团社在启动救援预案的同时,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办公室接报后,应迅速向指挥部报告情况,相应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市政府。必要时,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派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并在当地政府和旅游部门的配合下,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3.3 处置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时,除按照以上程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外,还应通过外事机构通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救援组织前来参与对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保险规定妥善处理外国旅游者的赔偿等事宜。   5.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1.1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5.1.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景区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5.1.3 市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2.1 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2.1.1 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5.2.1.2 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对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如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5.2.1.3 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1.4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2.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2.2.1 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所在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2.2.2 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5.2.2.3 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市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5.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3.1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事项。
  5.3.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5.4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6.1 信息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1.1 发生一般(IV级)旅游突发事件,县区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县区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1.2 发生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县区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区政府、公安局和市旅游局等部门及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于2小时后续报相关情况;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旅游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县区政府、公安局和市旅游局等部门及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事故处置情况随时续报相关情况。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Ⅲ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应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的书面报告。
  6.1.3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的旅游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应立即上报,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按规定程序迅速报告市政府。   6.2 信息发布
  6.2.1 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2.2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县区政府统一组织信息发布;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工作,起草新闻稿和灾情公告,及时、准确地报道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2.3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旅游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在市委宣传部、市外侨局的共同组织下实施。   7.1 善后工作
  各级旅游应急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旅游秩序。   7.2 调查与评估
  各级旅游应急机构会同事发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8.1 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安全提示,努力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和各类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8.2 培训及演练
  市及各县区旅游局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练,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抓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所属人员反应快、程序清、职责明、处置快,切实提高本单位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9.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市旅游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区旅游应急预案应报市旅游局备案。   9.2 预案修订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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