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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景德镇市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要加快制定细则。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统筹省、市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及时分解任务,制定操作性、时效性强的兑现细则及操作流程,本文印发后4个工作日内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   二、要加强调度协调。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逐条对照、主动认领政策措施,对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敢于担当,主动上前及时调度和协调,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见效。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有关情况定期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   三、要广泛开展宣传。各牵头单位要会同配合单位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并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实施细则、操作流程、联系电话等,方便企业和群众咨询,对园区和重点企业、重点区域要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开展送政策上门服务。
  2020年2月10日

  景德镇市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积极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的有关决策部署,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有力支持市场主体稳定生产经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在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现制定以下26条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特别是对于疫情防控和社会民生领域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推动法人金融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并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融资白名单的,在此基础上再下浮30%以上。(市金融办、人行景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牵头,各驻景金融机构配合)
  (二)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过桥”转贷支持;对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重要国计民生等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免收担保费。(市金融办牵头,各融资担保公司配合)
  (三)对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由各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尽可能安排专项再贷款或其他优惠贷款予以支持,重点保障防疫一线的医疗用品、器材、车辆,以及粮油、畜禽、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的融资需求。(市金融办、人行景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牵头,各驻景金融机构配合)
  (四)对受疫情冲击影响较大的其他企业,由各相关金融机构加大援企融资支持力度,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渡过当前难关。(市金融办、人行景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牵头,各驻景金融机构配合)
  (五)加强融资服务对接,鼓励金融机构下放审批权限,加强融资服务,加快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实便企惠民服务,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市金融办、人行景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牵头,各驻景金融机构配合)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六)落实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中,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中央和地方列举部分商品储备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出租、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七)对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用于疫情防控创新药,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八)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税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九)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保证发票供应,不受原发票核定量的限制;对其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依规进行减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中央财政贴息50%和省财政贴息25%的基础上,受益财政再给予贴息25%,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市财政局牵头,市金融办、人行景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十一)在医疗卫生、疫情防控、环境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和交通基础设施等民生领域储备一批专项债项目,争取更多新增政府债券额度支持,加快项目建设和债券资金支出进度,提升公共卫生保障能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十二)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4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万元。(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政府指定的在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中主动让利的重点企业和商户,根据其规模大小,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四、加大生产要素保障力度
  (十四)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要与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建立“一对一”对接制度,全力保障企业生产需求;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类、服务类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市民,相关费用可延缓至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后2个月内缴清,期间不得停水、停电、停气,不得收取滞纳金等附加费用。(市发改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供电、燃气企业配合)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对办理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的电力客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限制,按实际暂停天数免收基本电费;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新建、扩建医疗场所,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对电力客户办理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十六)充分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中坚作用,依法依规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产业链上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产业链运行平稳。(市国资委牵头,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十七)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含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载体)租金1个月免收、2个月减半;对减免小微企业租金的创业园、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在申报国家、省级项目和安排市级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业主(房东)主动为租户减免的租金部分免征房产税。(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五、加大企业用工保障力度
  (十八)制定下发《关于有序组织全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及其上下游行业企业复工生产,要做好员工尤其是农民工顺利返城返岗工作。有序组织重点企业复工复产,着力协调解决设备、原辅料、用工、资金、运输等实际困难,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十九)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享受失业保险金返还政策,返还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其中,对提前复工复产且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优先办理,压缩办理时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鼓励社会力量为企业送工,对向园区企业开展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500元/人的劳务派遣补贴(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再增加200元/人)。(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鼓励城乡居民通过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税务局、微信、“赣服通”等“网上、掌上”缴费。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社保缴费业务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可延至疫情结束后补办,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手续并按规定补发社会保险待遇。(市人社局牵头,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二)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银行予以展期还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当地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等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可延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景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六、提高办事服务效率
  (二十三)设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新增或扩大规模的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提供“绿色通道”,安排专人指导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全面推广网上不见面审批,推进并联审批,压缩审批时限。“绿色通道”服务涵盖企业注册开办、税务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扩大容缺受理范围,允许企业在疫情结束后补齐相关材料。(市行管委牵头,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单位配合)
  (二十四)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延期期间不征收滞纳金。纳税人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还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税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五)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民生保障有关企业,在此次疫情防控保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或受到事故伤害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申领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立办立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要快速认定、及时支付待遇。(市人社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六)对经同级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农贸市场及其他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审批部门应简化审批流程,审批时原则上不组织专家评审,确需要评审的项目,应采取函审、视频审等方式,减少人员面对面接触。(市行管委牵头,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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