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无锡市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无锡市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为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倡导当事人通过邮寄等非直接接触方式申请行政复议,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咨询行政复议相关事宜或询问案件办理情况。
  申请人如因疫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封控区域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二、确需当面提交材料或者申请阅卷的,建议事先电话预约咨询,并严格服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体温正常(不高于37.3℃),无感冒、咳嗽等身体不适症状;规范佩带口罩;主动出示身份证件、健康码或行程码;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三、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通过信函或电话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因疫情防控致使行政复议机构不能正常开展调查核实证据工作,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接受医学观察或治疗、隔离,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影响无法参加行政复议调查、听证等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中止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通知当事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电话0510-81825291、81825278进行咨询。
  市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场所(邮寄地址):无锡市经开区观山路199号10号楼无锡市司法局。
无锡市司法局
  2021年8月5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