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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振兴文旅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振兴文旅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支持文旅企业渡过难关,全面提振文化和旅游市场,现将我厅制定的《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面振兴文旅经济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面振兴文旅经济的若干措施


  一、争取政策资金扶持和加大纠纷处理力度,着力助推文旅企业共渡难关
  积极争取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文旅企业奖补和贴息。要切实用好2020年已安排的各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旅企业抗击疫情恢复生产。全面落实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确保3月上旬前完成暂退工作。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对接,于3月初拨付上一年度确定的各项奖补资金,并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及资金支出进度。要主动对接人社、司法、金融等部门,开辟法律咨询通道,针对部分文旅企业因疫情带来的合同纠纷、劳资矛盾、资金拖欠等问题,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积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二、加强线上培训和线下服务,指导文旅企业快速复工复产
  鼓励各地开办“云课堂”,加强网络教育培训,对导游员、讲解员、文旅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各地制定文旅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指南,协助文旅企业做好疫情后复工营业前期工作,在符合防控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流程、特事特办,确保企业有序复工复产。鼓励各市组织企业开展市场宣传营销,以市为单位在解除疫情后3个月内开展的营销活动,以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制订《A级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期间安全开放工作指南》,指导空间开放型景区全面开放。   三、优化文旅行政审批服务,协调解决文旅企业融资困难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办结时限压缩至48小时以内。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帮扶企业和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帮助文旅企业充分享受金融支持政策,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优惠利息贷款或短期低息(无息)贷款。各地适时举办文旅项目金融对接活动,密切与金融信贷机构联系,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为企业搭建投融资平台。   四、全力开展宣传促销活动,发力恢复文化旅游市场
  疫情过后,加强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开发,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支持各地举办各类文化旅游宣传营销活动,对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促销企业给予补助。与铁路及文旅企业合作开展“百趟专列进广西”活动,持续开展“广西人游广西”等系列联合促销活动。通过车票、景区打折等促销优惠政策,吸引区(境)外游客赴桂旅游。支持公共资源型旅游景区免费开放,鼓励实施景区免费开放日,推出旅游一卡通、电子消费券、旅游年卡、文化旅游惠民卡等优惠措施。对全国医务工作者及其家属免费开放全区国有A级旅游景区和部分非国有旅游景区,并在旅游旺季开设贴心窗口和绿色通道。   五、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大文化旅游项目投资
  发挥文旅大会办会机制和引领作用,支持承办城市推动一批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全区文旅产业发展。鼓励各地大力发展红色旅游、研学旅游、科技旅游、体育旅游等新产品新业态。支持文旅企业根据疫情带来的市场需求变化,加快进行产品创新和品质升级。加大村级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旅游厕所建设力度。指导文旅企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有关部门产业基金、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促进新项目、在建项目加快复工建设,提高项目开工率,保障重大文旅项目顺利推进。   六、加快大健康旅游产业发展,全力推动绿色消费升级
  抢抓疫情后游客对健康旅游、绿色消费需求的新机遇,鼓励文旅企业利用我区生态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开发类型多样的健康旅游产品。抓紧开工新建一批健康旅游重大项目,启动南宁万有国际旅游度假区、北海银基国际医疗康养旅游产业新城、华邦(桂林)国际旅居康养小镇、深圳巴马大健康合作特别试验区等新建项目前期工作,争取项目年内开工。开展大健康旅游产业招商活动,筛选并组织一批有融资需求的大健康旅游产业重大项目赴京津冀、大湾区及长三角等地开展招商引资,力争更多大健康旅游项目落户广西。   七、大力发展夜间文旅经济,迅速激活市场消费潜力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鼓励引导各地争创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示范城市。大力发展夜间文旅经济,鼓励中心城区文旅服务设施和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延长夜间营业时间,开展夜间游览、餐饮、购物等特色服务,培育多元化夜间消费模式,积极创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等文化场馆,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八、狠抓数字技术开发利用,加快推进文旅数字化发展
  加快推进“广西游直通车”等全区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积极引导文旅企业利用自治区平台主动上线和数据对接,开展宣传、推广和运营活动。加快文化旅游资源数字化转换及开发利用,支持利用5G、AR、VR等新一代信息科技,在全区重要景区景点、集散中心等场所,提供免费Wi-Fi、智能导游、电子讲解、信息推送等服务,推进文旅数字化发展。   九、开展优质服务竞赛,加快提升文旅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疫情过后,鼓励各地举办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导游服务技能大赛、红色故事讲解员大赛、文创产品大赛等各类行业竞赛,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适时举办文旅企业人才招聘会,组织企业外出招引人才,给予适当补助。引导文旅企业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经营机制,推进导游收入分配制度等改革,推动旅游服务提质增效,增强企业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   十、狠抓乡村旅游提档升级,促进全区城乡融合发展
  支持乡村旅游区、农家乐等企业在疫情结束后开发特色化业态产品,开展各种形式的营销推广活动。对受疫情冲击严重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经营企业、经营户,经主管部门审核,适当延长已发放到期的贷款还款期限并免收罚息。加大文旅产业扶贫力度,持续开展旅游扶贫公益行动,办好旅游电商扶贫等活动,助力决胜脱贫攻坚,推动乡村振兴。鼓励贫困户参与乡村旅游,打造一批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全面助力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本措施所指文旅企业系在广西区内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农家乐)、星级饭店、旅行社、民宿、演艺公司、文创企业。执行期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中央、自治区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与本措施重复的,企业可从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各市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附件
  国家、自治区及相关部门应对疫情影响 支持企业发展措施摘编

序号

发 文

单 位

文件名称

具体措施内容

实施期限

1

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自2020年2月5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

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加大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劳动者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台账,做好培训积分管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线上线下融合,疫情结束后一年内,劳动者可依据线上培训学时、学分等培训成果,在公共实训基地等线下培训场所优先参加职业技能实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学分纳入“学分银行”,依据培训学分为劳动者在有关职业资格认证考试中提供加分、免试等优惠待遇。鼓励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间加强教学师资、课程教材、学员信息等培训资源共享。支持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合理整合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各项补贴资金,依据学时记录、在线培训证书等对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设立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我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

5

科技部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租金。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6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原材料供应、物资运输以及口罩、消杀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保障等难题,指导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加强本地供需对接,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广面向中小企业的互联网平台服务,积极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远程协作和数字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帮助提供线下服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拓展线上服务。加快5G、工业互联网应用部署,推广一批适合中小企业的工业软件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敏捷制造和精益生产能力。支持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以网络化协作弥补单个企业资源和能力不足,通过协同制造平台整合分散的制造能力,实现技术、产能与订单共享。

7

财政部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3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14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依法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疫情严重地区,对缴纳车辆购置税等按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15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16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17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18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

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1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

资金支持:1.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相关企业,自治区财政在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基础上,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2. 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新增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3.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复工复产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由各级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渠道给予适当补贴。4.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及作出重大贡献企业补助和贴息、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贷款贴息、中小微企业稳岗援企补助、停工的在建重大项目工程复工复产和对市县的激励奖励等与抗击疫情、恢复生产相关的支出。鼓励市县级财政参照自治区做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复工复产奖补,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5.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半年财政贴息。6.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年内新增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贷款,由市县级财政结合实际提供不超过1年的财政贴息,自治区财政予以1∶1配套贴息,各级财政贴息总和不超过100%。

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金融支持:1.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但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予以展期或续贷。2.推动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等险种的平均费率同比降低20%以上。

税费优惠:1.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中小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社会保障: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将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期延长至2020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且职工可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延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

公用事业: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对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

物业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商贸服务企业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免收1个月租金、减半收取2个月租金。

稳岗就业:加强援企稳岗和就业保障,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支持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中小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其他措施:1. 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容缺审批制度,推动一批重大项目落地。依托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机制,加强审批部门在线值守、在线咨询,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加快升级改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在疫情期间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工程项目如期完成招标。

2. 积极推广“不见面”招商。对成熟且有签约意向的项目,加大网上对接、洽谈力度,确保尽快签约;对已签约的项目,全力做好项目立项、投产全过程服务,确保项目尽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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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支持服务的通知(桂科高字〔2020〕13号)

全时开放运行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线申报、评审和管理提供系统服务。在线提交并审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实行“无纸化”认定初审流程,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利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组织机构在线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在孵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在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做出特别贡献的,当年直接予以后补助奖励。

鼓励企业加大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力度,对企业引育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高层次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聘和认定相关人才称号;对区内企业申报的广西青年创新人才科研专项项目,实行全程在线审批和管理,加快审批进程,缩短审批时限,符合疫情防控方向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适用期限为2020年1月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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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5号)

多途径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实施力度,做好服务指导,多渠道加快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问题。

大力推行“不见面”审批。疫情防控期间,大力推行审批事项“不见面”办理,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提醒和引导群众、企业通过 “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非接触办理方式办理业务。

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各地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研判,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缴纳。

允许暂缓或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企业,可申请暂缓交纳土地租金;承租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土地租金。

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

执行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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