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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告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告


  为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对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信访接待、诉讼服务等工作全部延期,开庭时间延期至2月10日之后,具体时间根据上级法院规定和本市实际由我院另行通知。   二、疫情防控期间,请诉讼参与人优先使用浙江法院网(http://www.zjsfgkw.cn)、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12368热线、ODR平台进行网上立案、联系法官、提交材料、调解等诉讼活动,尽量减少出行,降低风险。确需现场申请立案的,可就近选择任一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办理立案手续。   三、疫情防控期间,法官、书记员将主动联系诉讼参与人,就案件是否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审理、是否延期、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请诉讼参与人积极予以配合;公开庭审的案件,公众可选择登录浙江智慧法院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通过互联网观看庭审过程,如无必要,无需至法院旁听庭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以依法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五、我院将严格遵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规定开展执行工作,及时在移动微法院平台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案件执行进展,确保执行信息公开;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将优先委托办理,对被执行人等采取强制措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在此期间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将在事后依法予以追究。   六、为保障诉讼服务中心及审判区域公共卫生安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来院的外单位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如有发热等症状的,请及时到医疗机构就医,并告知承办法官按法律规定办理延期等有关手续。   七、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诉讼参与人谅解。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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