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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减免中小企业租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租金的通知

苏州高新区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减免中小企业租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租金的通知
(苏高新财〔2020〕11号)


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及《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六条政策意见》(苏高新管〔2020〕15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对承租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具体办法如下:
  一、减免对象
  区内承租单位经营性房产(含场地等),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标准)   二、减免金额
  2020年2月免收,2020年3月、4月减半收取。   三、减免办法
  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尚未全部缴纳,且尚未缴纳部分能覆盖减免金额的,从后期租金中扣除相应减免金额。
  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已全部缴纳的,或虽然尚未全部缴纳,但尚未缴纳部分不能覆盖减免金额的,经相关各方协商,可以无偿将原合同租赁期顺延二个月,也可以由出租方按减免金额退回承租方。   四、租金减免的程序
  (一)承租户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中小企业证明文件(会计报表,社保等) 、营业执照等。
  (二)相关出租方(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相关部门在审核时,除承租户提交的资料外,还应关注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
  (三)相关各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金抵扣、顺延租期及租金退回)。
  (四)履行补充协议。
  (五)通过委托国有企业出租管理的单位,根据资产权属,减免租金情况由单位及相关国有企业共同办理,程序同上。
  (六)涉及减免租金情况由主管部门及时统一汇总报区财政局备案。   五、租金退回的具体操作
  经批准出租经营性房产的单位,租金退回工作由单位办理,其中:租金收入已全额缴入非税的单位,按预算管理要求申请相应财政资金;租金收入尚未全额缴入非税,且未上缴部分可覆盖应退回租金的单位,可从已收取租金中退回。   六、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应及时将政策告知相关承租户,以便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能充分享受惠民政策。
  (二)在疫情期间租赁到期,按规定应该进行公开招租的,可以暂不进行公开招租,由出租单位按不低于原合同价与原承租户签订临时协议,合同期至疫情结束。
  (三)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科技城、苏州西部生态旅游度假区、各镇(街道)行政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苏州高新区财政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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