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制订的黄浦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制订的黄浦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3〕11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商务委制订的《黄浦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黄浦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结合黄浦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禽产品交易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各街道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属地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有关部门、街道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搞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动员,做到群防群控。   2.1 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应急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黄浦分局,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治指挥部)作为区政府领导下的区级协调机构,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之一,全面负责本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担任。
  2.3.2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区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治办)设在区商务委,作为本区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常态管理工作,并督促区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各街道设立相应的指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区防治指挥部根据区防治办的建议和实际需要,视情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本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2.3.4现场指挥部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控制需要,必要时可建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组织指挥。   2.4 专家机构
  区防治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   3.1 信息监测
  本区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   3.2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信息报告主体
  3.2.1.1信息报告单位
  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街道(社区);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与动物防疫相关开设在本区域内的科研院所和实验室等。
  3.2.1.2信息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的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养殖、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3.2.2信息报告形式
  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2.3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区防治办和区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在1.5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总值班室,在2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
  3.2.4信息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 预警分级与发布
  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确诊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等,在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将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或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1 响应原则
  4.1.1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区防治办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1.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1.3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区域,相关街道(社区)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区防治办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I级响应
  确认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必要时,可请求上海市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4.2.1.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等;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4.2.1.2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组织开展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域;组织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工作,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1.3各相关部门和街道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4.2.2II级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情况及时向区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由区防治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机制,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1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导向工作;组织街道、社区、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维护社会和市场稳定。
  4.2.2.2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区防治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2.3各相关部门和街道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4.2.3Ⅲ级响应
  确认较大动物疫情后,区防治指挥部根据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区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2.3.1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防治指挥部和上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同时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区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区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IV级响应
  确认一般动物疫情后,区防治指挥部根据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区防治指挥部和上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重点区域、场所及人员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本地区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要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必须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响应结束
  4.4.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4.2特别严重突发动物疫情应根据上级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上级部门批准宣布。
  4.4.3严重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批准宣布,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4.4.4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批准宣布,并向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报告。
  4.4.5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可请求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及产品,恢复生产、流通。   5.2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政府及疫情发生地所属街道(社区)负责做好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偿。   5.4 保险
  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灾害工作,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灾害保险。   5.5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防治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队伍保障
  区防治指挥部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 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要将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3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特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驻区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6 物资保障
  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应该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物资和工具等。   6.7 经费保障
  6.7.1区财政要对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或销毁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等予以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7.2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各类必需支出预算。
  6.7.3区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1 公众宣传教育
  区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培训
  区商务委(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7.3 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防治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4 奖惩
  7.4.1奖励
  (1)区政府、区防治指挥部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2)区民政局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4.2惩罚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5 预案管理
  7.5.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商务委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并报上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区应急办备案。
  各相关部门、街道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实际,组织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5.2预案修改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报区应急办备案。
  7.5.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商务委负责组织实施,并接受区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1.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的重大疫病,且传播迅速,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畜牧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8.1.2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所(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8.1.3疫区。以疫点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地理环境、天然屏障和交通等因素。
  8.1.4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