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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府办发〔2018〕4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4日

  毕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毕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行政法规。   1.3 适用范围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超出事发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1.4 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火灾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交通事故、航空事故、铁路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能源供应中断事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事故、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事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踩踏事件、溺水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事件、动物疫情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病原微生物和菌毒株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 预案体系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人民团体应急预案、中央(省)在毕单位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各类应急预案的总纲,是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起草,同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4)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级基层组织为应对本辖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村(居、社区)级应急预案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各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本单位(行业、领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驻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6)人民团体应急预案,是市内各人民团体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7)中央(省)在毕单位应急预案,是中央(省)在毕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应对涉及本单位职责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8)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主办单位为应对大型活动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9)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是重大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为应对重大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坚持常态与非常态并重、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风险隐患识别评估和排查治理,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演练,推进应急管理由应急处置为重点向全过程风险管理转变,最大限度控制和消除风险隐患。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一岗双责,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作用,逐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法管理,科学处置。完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互联网+”理念和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6)主动发布,公开透明。及时准备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客观真实报道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市长领导下,通过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和安排部署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风险类别,设立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设立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分析研判、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职责,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和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应急专家、应急平台等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推进全市社会治理和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组织评估、修订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较大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保障、应急处置、信息发布、调查评估,指导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   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指挥处置相关类别较大突发事件,协助上级政府应对涉及我市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指导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范围,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4 县级机构
  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设立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责,负责指导抓好应急管理工作;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 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机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机构应根据需要设立或明确承担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单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村(居、社区)民委员会等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6 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应急管理综合专家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健全专家数据库,发挥专家智囊作用,为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1 预防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评估、治理,提高风险隐患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加强城乡应急管理基础能力建设,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食品药品安全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访求表达、矛盾调处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工作机制。   3.2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和监测制度,完善标准体系、依托省应急平台体系及相关信息化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完善各类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突发事件监测信息化水平。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短期内可整改完成的,立即整改消除;短期内难以整改的,制定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要采取停产整顿、关闭等措施,及时消除;对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反复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规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   3.3 预警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包、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预警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贵州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审核,通过毕节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预警措施。发布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等。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安全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8)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9)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预警解除。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预警信息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预报,有关单位要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4.1 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和时限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损失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原因、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对发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报告省人民政府,4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必须在事发1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应急办,立即核准并于事发30分钟内书面报市政府应急办;对发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应急办,立即核准并于事发60分钟内书面报市应急办;一般突发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必须在事发60分钟内报市政府应急办; 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或涉及特殊人员、敏感时间、敏感地区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焦点事件等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受事件级别限制,按较大级别突发事件报告时限要求报市应急办。   4.2 先期处置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为主的先期处置工作。实地勘查突发事件现场,划定控制范围,科学调度所需救援人员、物资及机械设备;组织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通往事发地主要交通线路实行有效的交通管控,确保交通有序,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快速运达事发现场;明确临时集结地、就地待命等紧急应对措施,加强突发事件现场社会秩序管控,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响应及时、反应迅速、应对有序。   4.3 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实行分级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Ⅳ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
  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由省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Ⅰ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被困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核查伤亡及被困人数,必要时依法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组织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应对处置和提供服务。
  (2)迅速控制危险源,依法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管制措施,公安、交通运输、高速公路、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等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依法采取临时过渡性措施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依法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依法按程序启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棉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处、有病能够及时医治,学生有教学场所。
  (7)依法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经济秩序。
  (8)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9)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0)依法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1)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社会治安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针对事件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原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依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依法进行控制,必要时对网络、通信依法进行管控。
  (4)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核心机关、单位的警卫,以及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应急会商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会商机制,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管理专家开展应急会商工作,及时做好应急救援、社会舆情等分析研判,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4.6 扩大应急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行政区域控制能力,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应急处置。上级人民政府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7 区域合作
  加强跨区域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与毗邻市(县、区、特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邻地区的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形成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全力。   4.8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舆论,为妥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宣传部负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执行省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   4.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终止应急响应措施,同时采取或实施必要的后续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灾难、事件)。   4.10 处置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职责,组织工作组及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过程、效果等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建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依法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要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起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2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事发地重建环境、可利用资源等进行评估论证,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5.3 事件调查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组响应职责,组织联合工作组开展突发事件全面调查工作,查清事件的发生、过程、原因,进行性质和责任认定,提出追究建议,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6.1 人力保障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力度,配齐配强人员,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矿山救护、防洪抢险、地震救援、水上搜寻与求助、环境监控、森林防火、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道路交通、民航事故、大数据网络安全事故、铁路事故,以及水、电、油、气讯工程抢险救援队伍和骨干力量建设。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
  驻地军队和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应急协同机制,完善军地应急联络联系渠道,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
  社会应急力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依托自己的干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基层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信息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志愿者队伍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6.2 财力保障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强化各级财政应急经费保障能力。加强应急管理、预案演练、科普宣教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所需经费的统筹安排,由有关部门提出、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6.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的登记、监管及紧急配送机制,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多种储备方式,做好救灾求助、生活必需品、卫生防疫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作为政府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的补充。
  探索建立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设备征用补偿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征用社会组织、法人、公民相关应急物资、设备,并按市场价格及有关标准进行补偿。   6.4 医疗保障
  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快构建紧急医学救援体系队伍,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专业化的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医疗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医疗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保障
  推进综合运输网络体系建设,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等运输方式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注重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互补;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专用通道,实现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各级人民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满足应急管理工作需要。   6.6 安全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置紧急疏散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人,确保公众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要求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涉险人员的安全。   6.7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公众通信网,进一步提升通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8 公共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中,要统筹规划建设与人员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明确其管理部门,完善应急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供水供电、消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必要的配套设施,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规范设置标志标识、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定期检测、维护应急配套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9 科技支撑
  各地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   6.10 应急平台
  推进以省、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为中心、政府工作部门应急平台为节点、基层组织和重点单位终端为支点、移动应用平台延伸至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实现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应急信息快速传递。
  7.1 预案演练
  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特别是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有针对性的开展综合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要指导开展应急演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7.2 教育培训
  各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制度,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工作实际,开展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应急管理队伍责任感,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7.3 科普宣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网络、手机、广播、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广泛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公共安全知识,推进安全宣传教育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新闻媒体要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的公益宣传。   7.4 责任奖惩
  各地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奖惩制度。对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发布虚假信息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个人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9)阻碍公务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执行公务的。
  (10)其他危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评估、修订。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修订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年9月20日印发的《毕节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毕署通〔2005〕36号)(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贵州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附件2:毕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附件3:毕节市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4:毕节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图
  附件1:
  贵州省突发事件级别标准(试行)

自 然 灾 害 级 别 标 准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Ⅰ)

重 大(Ⅱ)

较 大(Ⅲ)

一 般(Ⅳ)

(一)

 

●重要江河发生50年一遇标准以上特大洪水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省会城市受淹;绝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发生垮坝事件。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60天以上;60个县(市、区、特区)以上农作物受灾或绝大多数城市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以上;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

●因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重要江河发生20-50年一遇标准大洪水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市受淹;大范围发生洪涝。

●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40天以上、60天以下;45个以上、60各以下县(市、区、特区)农作物受灾或多数县城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公顷以上、15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因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重要江河发生10-20年一遇标准较大洪水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县城受淹;较大范围发生洪涝。

●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20天以上、40天以下;15个以上、45各以下县(市、区、特区)农作物受灾或个别城市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5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因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重要江河发生5-10年一遇标准一般洪水或水位接近警戒水位;乡镇受淹;局部范围发生洪涝。

●小(二)型水库出现险情危及安全。

●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达20天;5个以上、15各以下县(市、区、特区)农作物受灾或个别乡镇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公顷以上、5万公顷以下;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下。

●因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

    

(二)

 

    

●灾害性天气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15万公顷以上,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特别严重影响,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气象灾害。

●灾害性天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10万公顷以上、15万公顷以下,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内的气象灾害。

●灾害性天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5万公顷以上、10万公顷以下,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气象灾害。

●灾害性天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1万公顷以上、5万公顷以下,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一定影响,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高等级)公路和国道、省道公路网线路等连续封闭和处置抢修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气象灾害。

自 然 灾 害 级 别 标 准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Ⅰ)

重 大(Ⅱ)

较 大(Ⅲ)

一 般(Ⅳ)

  

 

(三)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5%以上、1%以下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7.0级以下的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6.0以下地震。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1%以上、0.5%以下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

●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0.1%以下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下,人口密集地区发生3.0级以下地震。

(四)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干流或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较长时间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短时中断,或较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造成交通运输中断,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自 然 灾 害 级 别 标 准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Ⅰ)

重 大(Ⅱ)

较 大(Ⅲ)

一 般(Ⅳ)

 

(五)

 

 

●稻飞虱、小麦条锈病和水稻稻瘟病等农作物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市(州)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

●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可能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损失。

●稻飞虱、小麦条锈病和水稻稻瘟病等农作物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市(州)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可能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稻飞虱、小麦条锈病和水稻稻瘟病等农作物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市(州)暴发流行,造成或可能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较重影响或损失。

●稻飞虱、小麦条锈病和水稻稻瘟病等农作物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市(州)暴发流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其他检疫性或新发现的突发性农林牧有害生物,对社会、经济、贸易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六)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 公里的森林火灾。

●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我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连续燃烧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事 故 灾 害 级 别 标 准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Ⅰ)

重 大(Ⅱ)

较 大(Ⅲ)

一 般(Ⅳ)

(一)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各类安全事故(事件)。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内发生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载客100人以上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国家干线公路毁坏、中断、阻塞、或者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通行能力影响周边省份,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或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恢复运行及人员疏散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事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或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

●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供电、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其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安全事故(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事件)。

●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载客100人以上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人员生命以及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行车中断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事故。

●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或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中断其他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事故。

●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供水、供电、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

●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安全事故(事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事件)。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事故。

●国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内相邻3个以上市(州)公路通行的事故。

●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或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或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中断其他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事故。

●城市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供电、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或超重机械整体倾覆,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事故。

●其他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安全事故(事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各类安全事故(事件)。

●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事故。

●国道、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影响2个市(州)公路通行的事故。

●城市1万户以下居民供水、供电、供气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事故。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或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或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或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事故。

●其他造成一般影响和损失的安全事故(事件)。

事 故 灾 害 级 别 标 准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Ⅰ)

重 大(Ⅱ)

较 大(Ⅲ)

一 般(Ⅳ)

(二)

环境污染 和

生态破坏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环境事件。

●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环境事件。

●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件。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以上的事件。

●大江、大河、大湖流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环境事件。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环境事件。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环境事件。

●跨省界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中断的环境事件。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

●跨市(州)的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级 别 标 准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Ⅰ)

重 大(Ⅱ)

较 大(Ⅲ)

一 般(Ⅳ)

(一)

●在城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或在新地域发生并有扩散趋势,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且呈扩散趋势。

●发生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呈扩散趋势。

●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呈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在无脊灰状态地区出现脊灰病例或脊灰疫苗衍生株病例2例以上。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且出现人员死亡或呈扩散趋势。

●在农村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社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

●腺鼠疫发生流行且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出现聚集性病例。

●霍乱在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

●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增加,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的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无脊灰状态地区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生株病例。

●动物源性传染病造成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二代病例。

●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市(州)并呈扩散趋势。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或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

●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病例。

●在农村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乡(镇、街道、社区)以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霍乱在1个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出现聚集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个县(市、区、特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出现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例。

●动物源性传染病出现人间病例。

●在1个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发现危害较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5人以下死亡的。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腺鼠疫在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20例。

●霍乱在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中毒范围局限在发生地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域内。

●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级 别 标 准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Ⅰ)

重 大(Ⅱ)

较 大(Ⅲ)

一 般(Ⅳ)

(二)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特区)连片发生疫情。

●口蹄疫在14日内,连片的5个以上市(州)发生严重疫情。

●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其他特别严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特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特区)发生疫情。

●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特区)或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特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其他严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5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在1个县(市、区、特区)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其他较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特区)内发生并呈流行趋势。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特区)内暴发流行。

●其他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级 别 标 准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Ⅰ)

重 大(Ⅱ)

较 大(Ⅲ)

一 般(Ⅳ)

(一)

●50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非法聚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阻断交通或发生骚乱。

●1000人以上直接参与的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阻断交通以及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直接参与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直接参与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阻断交通以及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涉及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和阻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直接参与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阻断交通以及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50人以上、200人以下直接参与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和阻断交通要道或枢纽。

●3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参与冲击、围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发生打砸抢烧、群体性械斗或骚乱。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级 别 标 准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Ⅰ)

重 大(Ⅱ)

较 大(Ⅲ)

一 般(Ⅳ)

(二)

金融突发

事件

●在银行、证券(含期货)、保险2个以上行业中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国内已出现,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省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造成全省范围内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相关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造成全省性重要业务系统的电子数据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需要长时间进行手工业务处理的突发事件。

●国内已出现涉及我省,所涉及相关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银行、证券(含期货)、保险单个行业中发生的,在该行业中具有广泛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造成多个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涉及省内多个区域、省内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 造成省内某个区域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涉及省内某个区域,该区域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仅在该区域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

涉外突发

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省内涉外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省内涉外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省内涉外事件。

●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省或省内涉外事件。

(四)

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

●粮食供应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粮食供应脱销。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周内异常波动品种达到5种以上,波动的幅度达200%以上,市场出现大范围抢购,部分商品脱销,群众心理十分恐慌。

●因自然灾害造成全省年度粮食减产30%以上,超过一半的县级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紧急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50%以上,群众恐慌并抢购粮食。

●在2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周内异常波动品种达到3种以上,波动的幅度达100-200%,市场出现抢购,群众产生恐慌心理。

●全省超过一半的市级市场粮食减产30%以上,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社会出现不稳定情绪,群众争购粮食。

●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周内异常波动品种达到2-3种,波动幅度达50%,市场有抢购现象。

●全省超过三分之一的市级市场粮食供应开始紧张,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20%以上,社会出现一些不稳定情绪,部分群众开始争购粮食。

●县级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一周内异常波动品种达到1-2种,波动幅度达50%,市场有抢购现象。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级 别 标 准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Ⅰ)

重 大(Ⅱ)

较 大(Ⅲ)

一 般(Ⅳ)

(五)

●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在省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案件。

●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千克以上案件。

●盗窃、出卖、泄漏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在省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或伤亡5人以上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毒、伤害等案件。

 

●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刑事案件。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级 别 标 准

级别

类别

特别重大(Ⅰ)

重 大(Ⅱ)

较 大(Ⅲ)

一 般(Ⅳ)

(六)

网络与

信息安全事件

●信息系统中断运行2小时以上、

影响人数100万人以上。

●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丢失或被窃

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或导致10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通过网络传播反动信息、煽动性

信息、涉密信息、谣言等,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事件。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

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

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信息系统中断运行30分钟以上、2小时以下,且影响人数1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的事件。

●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或导致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通过网络传播反动信息、煽动性信息、涉密信息、谣言等,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信息系统中断运行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威胁,或导致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经济损失。

●通过网络传播反动信息、煽动性信息、涉密信息、谣言等,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危害的事件。

●其他对围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七)

恐怖袭击事件

●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公众聚集场所、国农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事件。

●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件。

●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特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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