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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杭州市行政复议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

杭州市行政复议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杭州市行政复议局特对节后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请申请人优先选择杭州“智慧复议”https://www.hzfzzhfy.com/front网上平台以及传真等渠道进行网上申请复议,并传送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规定计算复议申请期限。   二、疫情防控期间,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请予配合。
  请当事人及代理人优先使用杭州“智慧复议”平台https://www.hzfzzhfy.com/front、电话、传真等方式联系复议工作人员,尽量减少出行,尽量避免当面接触,尽量避免到窗口现场提交复议材料,降低传播风险。   三、当事人及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复议活动的,市行政复议局将依法处理,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复议权利。   四、鉴于市行政复议接待中心和审理中心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需来现场办理阅卷等事项的,请事先与办案人员预约,且须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为了保障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前往市行政复议局办理相关复议事项如有身体不适的,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如有隐瞒病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2月2日召开听证会、调解会的案件,时间予以调整,具体将另行通知。   六、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当事人谅解。
  不明事宜,联系电话:85252947
杭州市行政复议局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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