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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防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防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09〕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防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四日

  龙岩市防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的发生与流行,科学、规范、有序、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充分做好流行发生时的应急反应,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等,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形势和防控态势
  2009年3月18日开始,墨西哥发现类流感病例,随后,病例数不断增多。世界卫生组织已确认,美国和墨西哥两国近期发生了甲型H1N1流感疫情,另有多个国家报告发现疑似或确诊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世界卫生组织4月29日晚在日内瓦宣布,将流感大流行警告级别从目前的4级提高到5级。造成此次流感流行的病毒是由人流感病毒、北美禽流感病毒和北美、欧洲、亚洲三类猪流感病毒基因重组而成的一种新变异的甲型H1N1亚型病毒株,此前未在猪及人间发生过流行,人群普遍对该病毒缺乏免疫力。此次甲型H1N1流感疫情来势凶猛,传染性强,传播迅速,且多发生于青壮年,病死率较高。其中墨西哥还发生1例医务人员死亡,6例医务人员出现流感样症状。目前,我国尚未报告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
  龙岩市地处闽、粤、赣边区,交通便捷,人员流动频繁,出国务工和旅游人员多,国内外任何地方一旦发生重大疫情,都十分容易波及我市,影响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墨西哥等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展情况和我国的防范工作,及时研究,快速部署。要求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原则,严加监控、着力防范,完善预案、内外有别,把防范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依法、规范、科学、有序地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甲型H1N1流感疫情对我市公众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涉及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防与控制。各级各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立足于防范大流行,大力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立足于早期发现和报告,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严格执行接触者早期服用预防药物,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龙岩市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市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大流行的准备工作和应急处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成立县级指挥机构。
  3、依靠科学、依法防治
  依靠科学技术,及时做好应对甲型H1N1流感大流行的各项工作,实现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一旦出现预警信息,快速反应,及时应对。
  4、提高警惕、快速处置
  牢固树立强烈的责任感,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形势,加强动物流感疫情和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及时预警,对疑似、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快速、高效、统一、有序应对和处置。
  5、分工负责、联防联控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本方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   五、组织体系及职责
  ㈠组织领导
  甲型H1N1流感防制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甲型H1N1流感预防和控制工作。驻岩部队(含武警部队)通过其指挥部门的协调,共同参与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
  ㈡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制定预防和控制甲型H1N1流感的各项技术方案,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家组成的咨询组,组建、培训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流行病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控制措施并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监督,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
  2、经贸部门:统一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协同卫生、财政部门尽快储备控制疫情所需物质,监督企业做好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发生疫情时,根据领导小组指令调用储备药品,迅速向疫区提供治疗、预防、控制所需药品器械,及时调运生活必需物资。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行为。
  3、交通运输部门: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做好防治期间紧急救助物资的运送,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和物资。
  4、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甲型H1N1流感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和隔离观察、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等强制隔离措施;加强疫点疫区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或现场管制。严密监控互联网有关甲型H1N1流感信息,封堵制造恐慌的不实信息,依法查处散布和传播恶意攻击、诽谤的行为。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对疫情防治期间利用防治甲型H1N1流感名义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以防治甲型H1N1流感为名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等影响社会安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6、物价部门:对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7、财政部门:对防治甲型H1N1流感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安排防治甲型H1N1流感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应急储备物质。发生疫情时,及时拨付疫情控制应急资金,落实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甲型H1N1流感患者救治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
  8、民政部门:做好甲型H1N1流感患者遗体处理和参与患者遗体处理的相关人员、场所、运送工具的消毒防护工作,做好疫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管理捐赠资金和物质。
  9、教育部门: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防治甲型H1N1流感预案和措施;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统筹安排学校各项工作;必要时落实学校停课措施,并做好停课期间学生的教育和学校管理工作。
  10、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加强各类涉及甲型H1N1流感防治的药械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相关广告的监测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11、宣传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和舆论监督,正面报道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开辟专栏向大众普及宣传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澄清事实,以正视听,引导舆论,负责新闻宣传口径的审核。
  12、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并落实农村防治甲型H1N1流感工作预案和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防治甲型H1N1流感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协助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爱国卫生运动。
  13、畜牧部门: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和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工作,加强猪流感疫情监测,做好省际市际防堵。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流通环节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行为,严格活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对近期有活猪及其产品进口地区、生猪养殖密集区和养猪场、屠宰场、活猪交易市场等,集中开展猪流感疫情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14、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支付医保甲型H1N1流感病人救治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抢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确属治疗需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予以适当放宽;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进一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甲型H1N1流感救治的医疗费用。
  1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执行国境口岸卫生检疫任务,加强对辖区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和检查,严格做好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处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来自疫区入境人员的医学排查和处置,加强对来自疫区的货物、集装箱和交通运输工具的检疫查验和消毒处理,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严防境外疫情传入我市。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及时上报卫生检疫信息和情况变化。
  16、环保部门:加强对全市流域禽养殖业污染排放的监管和督查,强化对全市水源地、主要流域和重要支流进行巡查和排查,一旦发现丢弃死猪现象,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加大对水源地、主要流域和重要支流水质的监测力度,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17、旅游部门:组织旅游全行业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及时收集旅游团队及游客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18、外事侨务、外经和对台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进出及驻我市的外籍人士、台港澳同胞和侨胞的情况,做好对外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技术合作、情报信息交流,了解和报告国外及台港澳地区的疫情动态、民众和媒体的反映;掌握境外记者在我市访问活动的动态,并牵头做好应对工作,加强与外资企业联系,敦促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范工作。
  19、龙岩军分区及武警支队:负责军队、武警系统甲型H1N1流感的应急处理工作,支援地方的应急处理行动。武警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疫情防控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供应、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以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六、准备工作
  ㈠监测
  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市及各县(市、区)疾控机构负责甲型H1N1流感疫情监测预警工作,提高监测工作质量。
  流感监测哨点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要按照《全国流感监测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筛查流感样病例,做好病例的登记、报告和病例采样等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健全感染性疾病科和发热门诊,做好预检分诊工作,主动监测。
  ㈡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发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定义的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控机构确认后,于2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做好登记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确认,经核实后,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3、一旦发生疫情,必须立即启动疫情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㈢抗病毒药物及防护用品的准备
  市卫生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提出抗病毒药物和防护用品的储备品种和数量,指导储备企业加强药品和防护用品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单位相关药品使用的动态监测。医疗机构要将甲型H1N1流感抗病毒药物优先用于临床患者的治疗,预防用药优先使用于老人、儿童、职业高危人群等重点保护对象。
  ㈣医疗救治机构准备
  市第一、二医院和各县(市)医院为集中收治可能出现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定点医院,龙岩人民医院要划定病区作为龙岩中心城区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后备医院。龙岩市第一、二医院为收治甲型H1N1流感病例危重病人的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危重病人的救治,建设负压病房,做好负压救护车的全面检查,保证处于备用状态,同时做好床位、设备、药品、防护用具等储备工作。各级急救中心(分中心)要做好车辆、设备、设施、防护用具的储备工作。
  市及各县(市、区)设立1-2个留验站,平时不改变原有用途,应保证在接到指令后及时启用。
  ㈤人员及技术准备
  市及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建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检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业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诊断治疗和疫情的调查处理。各级疾控机构要组建由素质高、业务精的流行病学、消毒、实验室检测等专业人员参加的疫情应急调查处理工作队。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业务培训,熟悉并掌握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治疗原则、隔离、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   七、控制措施
  1、医学观察。对从疫区返乡或来岩人员采取医学跟踪观察,跟踪内容为每日测定体温和询问健康情况。体温正常者,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定点医学观察,时间7天。体温超过37.5℃且发热原因不明的,应立即在有防护的情况下送留观医疗机构留观7天,同时建议尽早使用抗病毒药物,若7天结束后体温仍未降至正常,应继续留观直至体温正常。
  2、隔离。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每日测体温和健康询问,被观察人员不得离开隔离地点,观察时限为7天,同时建立密切接触者逐级的隔离医学观察情况日报告制度。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在采取有效防护条件下,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列为医学观察病例者,对其进行7天医学观察(根据病情可以居家或医院隔离)。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为期至少7天的隔离治疗,若7天结束后仍发热,应继续隔离直至体温正常。隔离治疗期间,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要分开管理。强化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确保各项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
  3、应急监测。我省农业部门确认的动物猪流感H1N1疫情,或接壤的地区发生猪流感H1N1动物或人间疫情,或出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时,应启动我市猪流感应急监测。
  4、消毒措施。出现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应及时对可能污染场所的环境和物品进行严格消毒处理。仅出现动物猪流感疫情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合当地农业部门开展现场消毒。
  5、院内感染控制。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应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医院应严格进行院内感染控制,合格布局,设置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规范处理医疗废物,同时应对病人污染或可能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处理。有条件的医院应启用负压病房,将疑似、临床和确诊病例分病房管理。医务人员和参与疫情现场处置的人员应采取个人防护。
  6、检疫。出现Ⅱ级预警报告时,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来龙岩的交通工具乘运人员进行卫生检疫工作,把登记信息转给旅客居住地疾控机构,由当地疾控机构进行为期7天的健康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和健康询问,做好登记。对来自疫区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转移至邻近的指定场所进行消毒。
  7、爱国卫生。广泛发动群众开展春夏季全民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开展农村环境卫生大整治。加强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8、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预防甲型H1N1流感的健康宣教工作,通过电视公益广告、电台广播、印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知识,动员群众注意个人卫生,避免接触生猪或前往有猪的场所。
  9、后勤保障。各级政府要妥善安排防治专项经费,保障疫情发生与流行时的预防与控制所需的经费开支。应急物质储备数量、品种应于5月15日前全部到位,保证防控工作。   八、预警分级及应急响应
  ㈠分级预警
  根据流感大流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涉及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表示。
  1、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反应阶段):在国内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或省外出现人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的个案病例。
  2、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反应阶段):省内出现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间传播。
  3、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反应阶段):省内出现新亚型流感病毒发生人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4、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反应阶段):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即为大流行阶段。
  (1)我省出现人传人疫情且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2)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发生流感大流行。
  预警级别、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结束等建议由福建省应对流感大流行专家委员会提出,上述建议的认定与发布,按照《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㈡分级响应
  (一)Ⅳ级应急反应
  1、省卫生厅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对我省流感大流行危险性评估工作。
  2、按照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增加监测频率,扩大监测覆盖面,及时发现和排查疑似病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3、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提高市民自我保健意识。
  (二)Ⅲ级应急反应阶段
  1、病人救治和接触者处理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市流感防治专家组对病人救治进行技术指导。医疗机构内流感样病例及候诊室其它呼吸道疾病患者均需佩戴口罩。对于其他密切接触者可建议配戴口罩。
  2、流行病学调查
  开展对病例的流行病学和临床特征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要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流调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市卫生局应派市级专家赴现场开展工作,并请求省专家组到现场指导调查处理和开展危险性评估工作。
  3、监测和报告
  疫情发生地所有医疗机构要设立流感病例预检分诊点或指定专人加强预检分诊工作,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对具有流行病史的流感样病例或肺炎病例要立即进行隔离和报告,并采集标本,送当地疾控机构,由疾控机构逐级上送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其他地区的医疗机构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流感样病例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发现可疑病人,要立即采集标本,送流感网络实验室进行流感病毒分离鉴定,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卫生、农业、检验检疫机构及时相互通报流感、禽流感监测信息。
  4、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防治工作情况。
  5、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消毒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和指导做好对可能污染的物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不需要进行空气和外环境消毒。
  (2)健康教育与咨询
  疫情发生地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三)Ⅱ级应急反应
  在Ⅲ级应急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所有新亚型病毒感染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一步明确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开展传播链调查,追踪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家庭隔离和医学观察。
  2、监测
  疫情发生地卫生机构设立并公布疫情报告专用电话,鼓励群众报病,及时进行排查。
  未发生疫情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预检分诊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对可疑病人要及时进行隔离,并采样分离病毒。
  3、疫苗、药物
  出现疫情地方的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预防接种工作,根据需要,单位医务室可作为应急接种点,但医务人员应先经规范培训,接种点要符合预防接种的基本要求。
  根据治疗和预防工作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拟定抗流感病毒药物使用计划。
  4、其它公共卫生措施
  (1)检疫
  疫情发生地对外出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测量体温,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未发生疫情地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进一步医学检查。
  (2)健康教育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教育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病人就诊时或与他们接触时要戴口罩。
  (3)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就实施疫区封锁、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
  5、医疗救治
  病例收治到定点医院,转运工作由接诊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要采取预防措施。
  (四)Ⅰ级应急反应
  大流行期间,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等紧急措施。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组织制定宣传方案,运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及宣传画、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向群众普及防治知识,劝阻群众取消或推迟赴疫区国家非必要的旅行,劝阻疫区群众取消或推迟赴非疫区的旅行,及时、主动、准确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组织经贸、工商、物价、质监、公安等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市卫生局对卫生资源实施统一管理和调度。
  1、医疗救治
  根据流感流行情况,调动一切医疗资源,加强危重病人的救治,在必要时,建立和启用临时医疗救治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呼吸道疾病患者均佩戴口罩。
  2、监测策略调整
  流感监测重点为收集和报告流感样病例就诊数、住院病例数和严重病例、死亡病例情况,病人药品使用和耐药情况、疫苗和其他物品的使用情况,为掌握疫情进展、疾病严重程度以及医疗救治、疫苗和药物合理使用提供决策信息和依据。
  3、按有关规定每日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的咨询、举报和投诉。
  4、根据疫情流行情况,向当地政府提出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建议。
  (五)流感大流行结束
  1、评估
  流感大流行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流感大流行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
  2、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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