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教育收费退付工作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学校(幼儿园)教育收费退付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请及时转发下属各学校(幼儿园):

  一、抓紧完成教育收费退付
  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履行教育收费(包括公办幼儿园保育费,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普通高中学费,普通高中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高等学校学费,高等学校住宿费,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管理主体责任。对属于因疫情原因需办理教育收费退付或抵扣手续的,按照《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20〕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办理。   二、明确退付标准和工作流程
  各学校(幼儿园)应根据2020年春季学期学生统一安排返校日至本学期结束日按自然日计收住宿费,多出部分应尽快办理退付或用于抵减下一学期住宿费。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明确教育收费退付或抵扣内部工作流程,逐项审核缴款人提出的退付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将款项退付缴款人,或与缴款人办理抵扣确认手续。
  2020年9月30日前,请各相关学校(幼儿园)将已退付(抵扣)教育收费情况表(详见附件)报送省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
  为确保平稳有序完成退付或抵扣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主动向缴款人做好政策宣传和事项告知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做好财务核算,按规定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指导和监督相关学校做好教育收费退付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相关工作依法合规推进。
  附件:学校(幼儿园)已退付(抵扣)教育收费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学校(幼儿园)已退付(抵扣)教育收费情况表

序号

退付(抵扣)总人数

教育收费金额(元)

退付金额(元)

抵扣金额(元)

退付原因

备注

       
       
       
       
       
       
       
       
       
       

合计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