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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疫情期间鼓励支持歇业半歇业企业职工兼职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疫情期间鼓励支持歇业半歇业企业职工兼职意见》的通知


各企业用人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经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疫情期间鼓励支持歇业半歇业企业职工兼职意见》。现予以印发,请参阅。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4月14日

疫情期间鼓励支持歇业半歇业企业职工兼职意见

  受疫情影响,我市部分企业尚无法实现全面复工生产,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负担加重,职工收入下降。为了更好地稳企业、稳就业、稳收入,实现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企业双赢,同时解决缺工企业的用工困难,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鼓励支持歇业半歇业企业的职工通过兼职增加收入、减轻企业负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兼职的定义
  兼职一般是指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受雇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从事双重或者多重职业劳动的行为,是一种更加灵活的就业方式。
  兼职方式主要有非全日制、全日制、完成生产任务制等方式。
  对于以承揽方式提供劳务的兼职行为,按民事行为规范,不在本指导意见涵盖范围。   二、歇业半歇业企业职工兼职的基本规范
  (一)歇业半歇业企业和有意愿通过兼职方式增加收入的企业职工,双方应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达成职工在企业歇业半歇业期间到外单位兼职的协议。
  (二)企业支持的,应以书面形式与职工签订兼职补充协议,明确外出兼职期间工资待遇、社保缴交和兼职期限等事项。与职工约定兼职时间,以及本企业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职工返回工作岗位时的要求。同时还可以明确企业职工不得从事违反竞业限制的兼职工作, 在兼职期间不得有侵害企业商业秘密和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三)缺工企业招用兼职职工,应与兼职职工协商确定用工形式、录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应要求兼职职工提供原所在企业同意兼职的批准文件或协议书等相关资料,了解其可兼职期限和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等信息。在此基础上,应与兼职职工签订书面兼职协议,明确兼职工作岗位、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资结算周期与支付方式、劳动保护、工伤保险和离职程序办理等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四)兼职职工应遵守兼职企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和与原所在企业的协议,避免因兼职兼薪损害兼职企业或原所在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兼职方式用工的管理规范
  (一)市人社局在全市就业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用工登记”中增加“企业兼职职工”标注功能,原所在企业和兼职企业分别履行登记职责。
  (二)兼职职工与原所在企业劳动关系不变。
  (三)兼职职工与兼职企业可建立劳动关系。兼职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兼职的,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四、兼职职工的权益保障
  (一)兼职职工在原所在企业和兼职企业的权益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障。
  (二)兼职职工仍由原所在企业缴交社保并享受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保险待遇。
  (三)兼职职工所在兼职企业按照非全日制用工模式组织兼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兼职人员在兼职企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兼职企业支付相应待遇。   五、原所在企业、兼职职工、兼职企业纠纷处置原则
  (一)兼职职工在兼职期间与原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提前30日书面告知原所在企业,原所在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日告知,给原所在企业造成损害的,职工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兼职企业在职工兼职期间,未经其原所在企业同意,招用兼职职工给职工原所在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兼职职工与兼职企业提前解除兼职协议应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办理,未依照规定或约定给兼职企业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兼职人员与兼职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可依法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依法及时受理,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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