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莆田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莆田市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为进一步加强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近期来莆的非莆田户籍人员,按照《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若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等相关业务,采取网上办理。   二、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今年以来在我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做好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东负责(房东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须指定专人负责);居住在用工单位宿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投靠亲友居住的,由被投靠的户主负责。   三、对已经在莆务工、就业、就学的春节期间尚未返程的疫区人员,用工单位或房东要逐一电话劝告务工人员、租客推迟返程。对已经居住莆田,特别是1月19日以后返程或新增人员,用工单位或房东应当立即将疫区人员信息上报给当地村(居)委会和公安机关。信息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址或服务处所、来莆时间、联系方式及随行人员等要素。   四、凡从疫情较严重地区来莆的人员或与湖北来莆返莆人员密切接触、共同参加“三聚”(聚餐、聚会、聚集活动)活动的人员,必须及时主动向居住地的社区(村)或疾控中心进行登记报告,并按要求自觉进行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观察期间,如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腹泻等症状,请一律到定点隔离点及时就诊。用工单位或房东要督促其执行居家观察14天的管理服务。严禁居家观察人员和共同居住人员擅自探访接客或外出,落实三个“严禁”(严禁聚餐、聚会、聚集活动)要求,做到既隔人也隔户。   五、居家观察对象违反居家观察规定的,一律送集中隔离点;疫情未解除期间,疫区人员居住的出租房屋,村(居)委会要在其租住房屋显眼位置张贴标识,提醒周边群众做好健康防护工作,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发现违规予以及时举报。   六、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违反疫情管控相关规定、违规租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凡不履行申报责任的房东、用工单位、户主及流动人口本人,由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属实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快、从重顶格处理。   七、流动人口、用工单位负责人、房东信息采集报送采取网上办理。申报方式:微信关注“福建治安便民”公众号,依次点击办事大厅→治安户政业务办理→居住证业务→居住登记。按菜单要求进行申报。
莆田市公安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