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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中越边境牲畜烈性传染病防范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我区
中越边境牲畜烈性传染病防范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1989〕138号 1989年11月17日)


  近两年来,通过各种渠道,进入我境的越南畜禽及其产品不断增多,有牛、马、猪、犬、家禽以及猪肉、皮张等畜产品,还有猴、鸟等野生动物。有些地方还发现出售病死猪肉。这些畜禽等动物多数来自越南本地,也有从泰国、柬埔寨等国家贩运来的,部分流到我区玉林、钦州、南宁、梧州、河池等地。
  据了解,南亚各国,如阿富汗、尼泊尔、印度、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国都有与我国不同类型的五号病流行。特别是越南与我区毗邻,越方除有五号病流行外,还有我国在五十年代已经消灭的牛瘟以及毁灭性的非洲猪瘟、人畜共患的炭疽、狂犬病等。若思想麻痹、疏于防范,极有可能把这些烈性传染病和某些病因不明的畜禽疫病传进来,威胁人体健康,危害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后果。
  为了防止边境外来疫源的传入,保障人畜健康,特作如下通知:
  一、边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畜禽防疫灭病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防病宣传,严格采取防范措施,教育边民,特别是商贩不要从越方贩入禁止入境的牲畜。
  二、严禁猪、牛、羊、犬等牲畜、动物(含肉类)入境。对违反规定,偷运入境的,要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
  三、整顿治理边境贸易市场,划定畜禽交易点,搞好市场的管理。对按规定允许入境的畜禽,也要严格进行检疫。
  四、边境主要贸易点的交通要道、隘口、渡口等地方,畜牧兽医部门要派出人员,进行检疫把关。
  五、加强当地畜牧兽医站的建设,充实人员,增加必要的设备。积极开展兽医防疫检疫和贸易市场的卫生消毒工作。
  六、做好疫情监测,设法了解对方疫情,一旦发现疫情,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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