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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7〕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徐州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徐州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试行)》、《徐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第二条 本市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应急委、应急办、应急联动中心和应急联动单位四个层级的应急联动工作框架。
  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应急联动工作的重大决策。市应急办作为市应急委的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市应急联动中心作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负责组织指挥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对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联动成员单位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按照“统一指挥、运转畅通、信息共享、资源联动”的原则,凡是具有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职能的单位,均作为联动成员单位,纳入全市应急联动网络。联动成员单位由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组成。   第三条 根据各职能单位工作职责和机构设置等情况,实行分级的应急联动模式,对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分为一级联动单位和二级联动单位。
  一级联动单位主要承担经常性的应急处置、紧急救助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急救中心、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第一人民医院、徐医附院、市肿瘤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儿童医院、市东方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徐矿集团总院、解放军第97医院、市矿山医院、市仁慈医院)、市民政局(市救助管理站、市殡仪馆、市南湖医院)、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环卫处、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市照明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公路管理处、市航道管理处、市运输管理处)、市水利局(市排水管网养护处、市抗旱排涝队)、市农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人保局(市劳动监察支队)、市安监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政务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消防支队,市轨道公司、徐州供电公司、徐州观音机场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矿山救护大队)、中石化徐州分公司、中石油徐州分公司、中石油西气东输徐州站、中石化鲁皖管道处徐州站、中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中国电信徐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徐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徐州分公司、徐州港华燃气公司、徐州首创水务公司、市区各供热企业。
  二级联动单位主要承担非经常性的应急处置、紧急救助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市物价局、市司法局(市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市粮食局、市民宗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金融办、市邮政管理局、市铁路办、市盐务局、市地震局、云管委,市委610办公室,市红十字会、残联,市武警支队,徐州广电传媒集团、江苏有线徐州分公司,人行徐州分行、徐州银监分局、徐州海关,省煤监局徐州监察分局、上海铁路局徐州办事处,徐工集团、徐州港务集团、大屯煤电公司、华润天能集团,徐州铁矿集团;其他相关涉应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各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联动处置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建有专(兼)职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制定和完善联动服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服务承诺,履行各单位在应急联动中的职责。   第五条 各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参与市应急联动处置日常工作。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应书面报市应急联动中心备案。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应急联动中心。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反馈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落实应急联动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确保24小时内能接受工作指令。   第六条 各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要设立固定值班场所,配齐、配强值班人员,建立完善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为值班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并建立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指令畅通、响应迅速。各单位应编制每月值班安排表,并提前报送市应急联动中心备案。市应急联动中心根据需要,应不定期对各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值班和通信联络工作进行抽查。各联动单位值班人员、联系方式有变化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备案。   第七条 各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确保在岗在位,严格履行职责,熟练操作使用接处警平台、有线、无线通讯等联动网络设备,并掌握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装备和有关专家的在岗情况,确保在接到指令后,能迅速调集应急处置队伍、装备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处置。   第八条 各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及时修订涉及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抄送市应急办、市应急联动中心备案。   第九条 各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要加强各类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训练和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加强对联动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各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配齐应急处置专业装备,落实维护保养措施,确保专业装备始终处于正常备战状态。   第十一条 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突发事件报警后,要根据联动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依托联动网络向联动成员单位下达处警指令,组织、协调、指挥、调度有关联动单位进行处置。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诿,并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各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要自觉服从市应急联动中心指令,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需赶赴现场处置的,应按要求按时到达现场,受领并完成市应急联动中心或现场指挥部分配的任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联动成员单位如需其他联动单位配合,要及时报告市应急联动中心,由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市应急联动中心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调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组织、疏导工作,确保联动成员单位的处置队伍快速赶赴现场。   第十三条 市应急联动中心和联动成员单位要按照“资源共享、信息联动”的原则,依托联动网络,互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即时信息。各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增强突发事件早期预警能力,及时向市联动中心报告预警信息。联动成员单位首接突发事件信息的,要在规定时间内通报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首接突发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联动成员单位下达处置指令。联动成员单位处置力量赶赴现场后,要立即反馈应急力量到场情况;处置工作完毕后,要立即反馈处置基本情况、人员财产损失情况和后续工作措施。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应随时反馈。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及时收集、核实、上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处置,并及时按程序向上级报告处置情况。   第十四条 市应急联动中心及联动成员单位要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应急联动平台,实现全方位互联互通,确保信息流转准确迅速。要加快完善市应急联动中心联动视频指挥系统,并在应急联动中心和部分联动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动专网,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任务的单位要配备完善通信保障、图像传输、影像录制等必要设备,实现网络互通。   第十五条 市应急联动中心和联动成员单位要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对应急预案、处置流程和处置要求的熟悉程度,切实提升应急反应能力。要积极协调专业、志愿、企(事)业应急救援队伍,将其纳入应急联动处置队伍的动员、训练、调度、作战体系。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等应急资源的储备保障制度,统筹各类应急物资日常准备和应急状态时的生产、调配、供应。   第十六条 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联动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调度、督查,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联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一级联动单位会商会议,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联动成员单位全体会议,主要定期分析研究全市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完成情况,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研商下一阶段应急联动工作。市应急联动中心应每季度汇总联动处置工作情况,及时将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情况进行上报。   第十七条 为加强考核监督,将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列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对应急联动成员单位实行日常考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有效发挥激励和促进作用。在突发事件联动处置工作中,对不服从指挥、不积极履责的,予以书面通报;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相关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应急联动中心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的检查与考评。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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