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甬人社发〔2020〕13号)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和稳定就业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帮扶企业共渡难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甬政发〔2020〕2号)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含社会保险费返还和失业保险费返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返还
  (一)对象范围
  市级统筹区社会保险费返还对象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1.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含)。
  裁员率=(2018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二)返还标准
  社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市级统筹区企业2019年度1个月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按平均费率0.6%)最低标准之和执行,即人均878元。返还人数按企业2019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确定(按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数)。享受社会保险费返还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
  (三)发放形式
  社会保险费返还拟享受企业的名单、金额由统筹区人力社保部门通过数据比对获得,经公示无异议直接返还到相关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将社会保险费返还享受情况书面告知实际用工单位。社会保险费返还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在“其他科目”中支出,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二、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对象范围
  失业保险费返还对象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申报年度企业当年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含)。
  裁员率=(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申报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上年度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二)返还标准
  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为申报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企业可通过网上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地址:http://jy.nbhrss.gov.cn:8080/lemis/logon.html或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nb.zjzwfw.gov.cn) ,也可携带《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至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四)申报时间及发放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申报,失业保险费返还每半年发放一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经办效率。各统筹区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实现稳岗返还审核、公示、发放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确保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统筹区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促进就业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要建立健全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防范廉政风险;对发放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要随时予以纠正并追回资金。审核时属于严重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以“信用中国(浙江)”公示的黑名单为准)、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得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统筹区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变动,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精准做好资金测算。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待遇发放的基础上,各统筹区可结合国家社保费减免、稳岗返还可用资金规模、企业复工复产等情况,参考市级统筹区办法执行社会保险费返还工作,也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办法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3月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