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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合作做好涉疫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合作做好涉疫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
(2020年2月1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各级党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法院合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审判科技应用,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
  1.建立专门“绿色通道”。依托一体化示范区法院诉讼服务专窗和移动微法院平台,对跨域涉疫情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服务,及时接收相关诉讼材料并在线传送至管辖法院,确保整个立案流程在15分钟内办结。   2.优化委托送达工作。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移动微法院、ODR、网上诉讼服务中心、“智慧法院”APP、微信等平台,为跨域涉疫情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实际接触的文书送达服务,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反馈至委托法院。   3.推动事项远程办理。加强委托办理诉讼事项协作平台的在线工作,开展司法鉴定、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诉讼事项的线上协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降低接触风险。探索推进在线送达、在线缴费和在线庭审工作模式,三地法院可为辖区当事人提供便利条件和技术支持保障。
  二、加强审判领域协作,高质量审理跨域涉疫情案件   4.加大涉疫情防控相关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妨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及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危害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加大对侵占、挪用、盗窃、诈骗、抢劫、抢夺企业为防疫、救灾、救济、捐助而生产的特定款物等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   5.妥善处理跨域涉疫情民商事案件。以优化一体化示范区营商环境为工作重点,对于各自区域内的跨域涉疫情民商事纠纷,及时相互通报,必要时联合进行处置。适时召开跨域专业法官视频会议,共同学习上级法院对疫情期间涉劳资、合同纠纷相关实施意见或通知,妥善应对疫情期间及疫情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统一裁判尺度。   6.加强跨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力度。推进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工作,依法严惩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制品犯罪行为;依法支持有关单位和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三、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加强跨域执行工作   7.探索线上执行各项机制。探索推进执行远程指挥系统一体化和网络查控系统一体化,健全信息共享、执行协助、争议协调、委托执行等机制,完善区域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统一红黑名单认定标准,推动失信信息嵌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一体化示范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8.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合法权益。对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应认定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因受疫情影响,企业破产重整期间投资者招募困难或无法制订可行重整计划草案的,破产重整时间可适当延长。对于被执行人为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执行案件,在对其财产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有效查控后,暂时中止线下执行活动。   9.突出对特殊主体的司法保护。加强一体化示范区法院间沟通联络,对于辖区内被其他法院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建议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记录、解除高消费限制等措施,以确保相关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
  四、延伸司法职能,主动服务防疫工作大局   10.结合疫情防控开展分析研判。依托一体化示范区法院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关注涉疫案件审理执行过程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及时向政府防疫部门提出前瞻性预测、预警和建议,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11.积极助推涉疫企业健康发展。适时开展跨域司法调研,走访受疫情影响企业,及时把握司法需求,解答法律问题。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或司法建议书,帮助解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2.加强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等各类网络司法服务平台,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共同做好舆情应对引导工作,对矛盾激化或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相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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