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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调整医保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调整医保经办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保中心:
  根据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流动,降低疫情扩散风险,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经研究,有关事项临时调整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慢性病长处方规定。各医疗机构应针对病人实际情况,尽可能按规定延长慢性病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院配药次数。   二、延长医药费零星报销时限。参保人员的医药费发票需要零星报销的,在原规定的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报销的基础上,再延长3个月。   三、推迟2020年度参保人员健康体检工作。原定2020年2月1日开始的2020年度参保人员健康体检推迟进行,具体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四、临时取消代配药备案手续。参保人员患慢性疾病且行动不便的,可直接由他人代为配药。   五、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渠道办理有关医保业务,尽量减少人员流动。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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