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鞍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6〕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鞍山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和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
  2.3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3.事件分级
  3.1特别重大(Ⅰ级)非典型肺炎疫情
  3.2重大(Ⅱ级)非典型肺炎疫情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4.2预警
  5.信息管理与报告
  5.1信息管理
  5.2信息报告
  6.分级响应和预案启动条件
  6.1特别重大(Ⅰ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响应
  6.2重大(Ⅱ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响应
  6.3预案启动条件
  7.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和评估
  7.1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
  7.2应急响应的终止
  7.3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8.保障措施
  8.1经费保障
  8.2物资保障
  8.3人力资源保障
  9.附则
  9.1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9.2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工作,持续、有效地防控非典型肺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鞍山实际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鞍山地区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快速响应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和职责
  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市卫生计生委建议成立市非典型肺炎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出处置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应对决策。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外事办、市旅游委、市红十字会、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鞍山军分区、武警鞍山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制订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提出启动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响应和组建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组织实施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调查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非典型肺炎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非典型肺炎疫区的建议;根据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按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报道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与处置工作,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非典型肺炎应急知识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市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非典型肺炎防治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地区非典型肺炎防控基础设施建设。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组织我市工业企业产品范围内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度工作。
  市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市科技局:支持非典型肺炎疫区处理所需技术的科研立项。
  市公安局:协助做好非典型肺炎疫区封锁工作和对患者、密切接触者的追踪、隔离工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非典型肺炎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做好疑似非典型肺炎或非典型肺炎死亡人员的尸体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做好非典型肺炎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对非典型肺炎疫情产生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进行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市交通委: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非典型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疫区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
  市服务业委:在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市外事办:做好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的有关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向国际组织及驻鞍外国机构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旅游委: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宣传工作和疫情通报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通知旅游接待单位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市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非典型肺炎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时的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应急处置、卫生监督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国外非典型肺炎的相关信息。
  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负责为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移交指定医疗机构处理,防止非典型肺炎通过列车传播;保证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鞍山军分区:根据上级指示,协调、组织军队卫生资源,支援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鞍山支队:参与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控制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运送、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公室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3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负责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非典型肺炎防控技术方案;开展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对非典型肺炎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及时向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技术支援。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是非典型肺炎的救治机构。负责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负责或协助完成非典型肺炎患者死亡后的各项处理工作。
  确定鞍山市传染病院为鞍山市定点救治医院。   3.事件分级
  根据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的危急程度和播散速度,将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非典型肺炎疫情、重大(Ⅱ级)非典型肺炎疫情两个级别。
  3.1特别重大(Ⅰ级)非典型肺炎疫情
  鞍山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2重大(Ⅱ级)非典型肺炎疫情
  鞍山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方法》和《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开展非典型肺炎病例监测工作,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不明原因肺炎”报告及时发现疑似和临床诊断非典型肺炎病例。
  4.2预警
  按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波及范围、流行趋势,将疫情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4.2.1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指全国已经出现一定规模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我省已有两个市或由发生市向其他市扩散,或者20天内2个以上城市同时出现本地传播的疫情,已出现多起二代病例,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经专家确定为一级疫情。
  4.2.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指非典型肺炎疫情影响范围波及周边城市的多个地区,已出现二代病例并有向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经专家研究确定为二级疫情。
  4.2.3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指周边地区出现疫情或省内有散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但波及范围局限,尚未出现二代病例,经专家确定为三级疫情。   5.信息管理与报告
  5.1信息管理
  5.1.1完善全市非典型肺炎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构建覆盖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防治专门机构的信息网络,承担非典型肺炎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5.1.2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非典型肺炎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5.1.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相关信息资料。
  5.1.4经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批准后,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向社会发布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均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5.2信息报告
  5.2.1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非典型肺炎疫情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必须通过传染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报告。
  5.2.2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网络直报。
  5.2.3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12时前,将前一日早8时至当日早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后填写《发热门诊每日病情报告表》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卫生计生委。   6.分级响应和预案启动条件
  6.1特别重大(Ⅰ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响应
  当非典型肺炎疫情达到特别重大级别时,市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我市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6.2重大(Ⅱ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响应
  当非典型肺炎疫情达到重大级别时,市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我市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6.3预案启动条件
  当鞍山地区非典型肺炎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分级标准时,经市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7.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和评估
  7.1应急响应等级的确认
  特别重大(Ⅰ级)非典型肺炎疫情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予以确认;重大(Ⅱ级)非典型肺炎疫情由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7.2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最后一例非典型肺炎病例被隔离治疗后,经过14天未发现新的病例,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区终末消毒效果评价合格,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分析论证后,经市政府同意,本次应急响应结束,同时疫区封锁也相应解除。
  7.3应急处置工作评估
  7.3.1评估人员的组成。对特别重大(Ⅰ级)非典型肺炎疫情和重大(Ⅱ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和相关单位协助国家、省评估小组完成评估工作。
  7.3.2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8.保障措施
  8.1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按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非典型肺炎提供充足、合理的财力支持。
  8.2物资保障
  8.2.1市、县两级分别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储备库应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重型防护服、漂白精片、漂白粉、抗生素、检验试剂等必备物资。
  8.2.2疫情发生时,市政府可根据防疫需要,随时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用。
  8.2.3所有储备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8.3人力资源保障
  8.3.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人员技术培训;组织市、县两级医疗防疫小分队拉练演习,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8.3.2建立鞍山地区传染病专业防治人员人才库,并按疫情等级,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对全市所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实施统一调配。   9.附则
  9.1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起草、解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预案。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