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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1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

  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的作用,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协调一致、高效快捷的物资应急保障体系,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有序供应和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   1.2 编制依据
  根据《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修编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跨县级行政区划或超出事发地县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应急保障行动。
  本方案所确定的物资类别包括抢险类物资和抗灾类物资两大类,具体为:
  1.3.1 抢险类物资
  应急照明器材(应急灯、电筒)、交通工具(车辆、船只)、通讯器材、大型施救设备(挖掘设备、施吊设备)、施救防护用品(鞋帽、手套、面具等防毒、防腐用品)、发电机以及排灌设备、沙袋、钢管、桩木、铁丝、配套工具等抢险基本用具。
  1.3.2 抗灾类物资
  (1)生活必需品:大米、面粉、食用油、肉类、蔬菜、食盐、食糖、饼干、方便面、饮用水、帐篷、毛毯、毛巾被、服装、雨具、蚊帐、净水器、清洁用品;
  (2)医疗用品: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卫生防护用品等市级储备品种,消毒药品及防疫物资;
  (3)其他生产资料物资:农药、化肥、农膜、成品油、天然气。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物资保障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并根据事件性质和影响程度,区别不同等级,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4.2 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前提下,由市物资保障组按部门职责对工作进行分工布置和协调指挥,各部门要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突发公共事件物资的应急供应。
  1.4.3 整合资源,常备不懈。建立和完善全市各级政府重要物资的政府储备、风险基金和工作经费制度,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整合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资源,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确保应急供应。
  1.4.4 合理处置,依法行政。在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措施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启动干预措施、征集调用、动用风险基金和储备物资,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查处市场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成立市物资保障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市物资保障组接受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2.1 市物资保障组组成
  组长: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
  常务副组长: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商务局分管负责人、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主体单位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林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经合办(招商局)、市供销社、市红十字会、市盐务局、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分公司及市有关银行。
  市物资保障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市物资保障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2 市物资保障组主要职责
  2.2.1 指导应急状态时重要物资的市场供应工作,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物源应急保障具体工作方案;
  2.2.2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下达物资应急保障任务,指挥、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2.3 负责向市政府提出物资保障工作建议,提出动用市级储备商品的种类、数量和动用风险基金的数额,报市政府批准;
  2.2.4 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执行动用市级储备商品及投放市场的指令,指令有储备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投放储备商品,向省有关部门或毗邻市请求紧急支持和援助;
  2.2.5 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和市场供应的新闻发布工作;
  2.2.6 指导有关县(市、区)政府的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2.2.7 研究落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物资保障应急工作。   2.3 市物资保障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2.3.1 市商务局:负责《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宣传、演练、修订;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召开市物资保障组工作会议,牵头抓好市物资保障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重要物资的应急加工、应急采购、应急调用机制和体系,建立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建立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市场监测、预警、应急供应协调机制;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协调铁路、交通运输部门编制调运计划和运输计划。根据应急保障工作需要,负责商品进出口调控,组织部分重要商品的进口。
  2.3.2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单位,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的原则组织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3.3 市农办(农业局):负责组织动物疫病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等应急防疫物资的储备、供应,组织粮油、蔬菜、畜禽产品的应急生产,负责蔬菜、猪肉、畜禽产品等市级储备工作,参与有关部门编制粮油、蔬菜、畜禽产品调运计划。
  2.3.4 市发改委:负责全市物资保障基础设施投资的综合协调,牵头协调天然气的应急供应工作。负责市场价格监督管理,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建议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并组织实施,保持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
  2.3.5 市经信委:负责做好中小企业应急生产和加工物资工作。
  2.3.6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2.3.7 市民政局:按照《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基本生活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要求,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
  2.3.8 市财政局:按照《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落实相关预算和资金。
  2.3.9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运输保障。
  2.3.10 市水利局:负责抗洪防汛有关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和防汛物资应急调配工作。
  2.3.11 市卫生局:负责及时提供疫情预测报告以及预防疫情所需医药用品储备品种目录,提出疫情、灾害性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和数量的意见。
  2.3.12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域内的人口基础数据,协助做好决策保障工作。
  2.3.13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桩木等木材加工品的应急生产和供应,参与编制木材加工品调运计划。
  2.3.14 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组织水产品市场供应,协助做好保障物资的近海运输。
  2.3.15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监管、投放,指导各地做好市场供应工作,监测分析粮油(大米、面粉、食用油等)市场运行情况,建立应急供应网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运计划及运输计划,组织粮食调运。
  2.3.16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
  2.3.17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
  2.3.18 市质监局:负责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流通计量违法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
  2.3.19 市经合办(招商局):负责协助做好应急商品市外集中采购和调入工作。
  2.3.20 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市级储备,化肥、农药等农资供应工作。
  2.3.21 市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后,组织、发动红十字会系统开展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募集工作,参与灾区现场救护工作。
  2.3.22 市盐务局:负责食盐储备、调运、委托加工和供应工作,监测分析食盐市场运行情况,建立应急供应网络,编制调运计划和运输计划,会同运输部门组织调运。
  2.3.23 中石化温州分公司、中石油温州分公司:负责成品油应急供应工作。
  2.3.24 市有关银行:负责应急生产和应急供应企业的资金信贷工作。   2.4 县级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协调小组
  按照市物资保障组机构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3.1 响应分级
  物资能源保障应急响应工作划分为3个等级: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较大,事态严重,造成3个及3个以上县(市、区)某些物资供求严重失衡,价格猛涨,商品脱销或供应阻断,影响社会稳定,需市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据市政府的指令,由市物资保障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方案。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集中,事态严重,造成2个县(市、区)某些物资供求失衡或供应阻断,由各县(市、区)提出要求,需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的。根据市政府的指令,由市物资保障组负责协调,启动本方案。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集中,影响程度一般,造成个别县(市、区)某些物资在短时间内供求失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由各县(市、区)政府启动县级物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   3.2 指挥协调
  本方案重点考虑发生Ⅰ、Ⅱ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物资保障的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接到市政府指令后,市物资保障组组长及时主持召开市物资保障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物资应急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市政府指令,市物资保障组组长可按本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物资保障行动职责。
  应急保障实施过程中,市物资保障组组长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物资保障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市物资保障组成员单位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
  需要时,市物资保障组组长可带领有关人员直接赶赴现场,指导、组织物资保障行动。   3.3 信息通报
  物资保障响应启动后,市物资保障组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在平时准备的基础上,综合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基本情况、物资保障要求及有关保障资源基本情况,采取多种方法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平时建立的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提供本单位的信息、资源,提出建议,供市物资保障组决策。
  物资保障行动涉及的有关县(市、区),及时将本行政行政区域内物资供求和保障的有关信息报告市物资保障组。
  4.1 信息引导
  宣传部门及时组织协调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   4.2 企业供应链采购
  商务部门督促市重点联系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4.3 企业应急生产
  根据职责分工,由成员单位组织市应急加工重点联系生产企业开展应急生产,提供应急商品。   4.4 区域间调剂
  从市内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4.5 动用物资储备
  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时,首先应动用县(市、区)级储备,当储备物资不足时,再按规定程序动用市级储备物资投放市场。   4.6 动用风险基金
  必要时,动用政府物资应急保障风险基金干预市场价格,调节市场供应。   4.7 组织进出口
  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市内有关企业进行进口采购或控制出口。   4.8 定量或限量销售
  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重要商品物资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或限量销售。
  4.9依法征用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紧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重要商品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4.10 要求援助
  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向省相关部门或兄弟市县提出援助要求。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由市物资保障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工作处置完毕后,由市商务局商其他部门写出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应急办,并通报有关单位。
  6.1 企业联系制度
  建立市重点应急响应企业联系制度。通过定期制作报表,及时掌握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能力、库存水平等有关情况,建立资源动态数据库,形成应急处置快速反应体系。   6.2 物资储备
  建立和完善重要物资商品的市级储备制度,加强储备物资的监管,各县(市、区)应参照市里的做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重要物资商品地方储备制度。   6.3 经费保障
  政府负责组织的物资保障行动和采取的措施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给予合理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商品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6.5 社会秩序保障
  公安、市场监管、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7.1 培训
  由市商务局组织、指导本系统和有关部门、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的业务培训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牵头做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应急保障能力。   7.2 演练
  各级商务部门应根据本级政府的安排,协调相关保障单位,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物资保障演练,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演练结束后,应认真总结,针对保障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保障行动方案。
  8.1 奖励与责任
  在实施公共突发事件物资保障行动过程中,对反应快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因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2 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根据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商务局及时修订完善本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本方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温政办〔2006〕106号)中涉及物资应急保障的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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