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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精神,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我院有关诉讼活动的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的通知要求,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疫情防控期间,上述时间变更,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将主动联系诉讼参与人,就案件是否延期及具体变更时间、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调取证据或参加庭审的,可申请延期举证或开庭审理。   三、疫情防控期间,向我院申请办理立案、调解、递交材料等事宜,建议优先使用“庆阳移动微法院”、“庆阳市中级法院微信公众号”、“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联系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尽量避免现场申请。如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向我院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也请将相关材料邮寄至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以上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及是否同意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意见。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或者确认过电子送达地址的,我院将优先选择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电子方式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经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同意,亦可根据案件情况以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五、我院互联网公开庭审的案件,建议公众优先选择登录中国庭审公开网通过互联网观看庭审过程,无需到我院法庭旁听庭审。   六、疫情防控期间,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必须到我院现场登记立案、参加诉讼、申请执行等,所有来院的外单位人员和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均须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进行相关检查。   七、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对于部分执行、保全案件,因线下财产查控、人员控制等处置措施可能会受到交通关停等疫情防控举措的影响,敬请谅解。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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