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公告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上级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严格防控疫情,避免人群聚集,防止交叉感染,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诉讼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暂时关闭诉讼服务中心接待场所,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现将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指引
  (一)防疫期间,如遇到矛盾纠纷需要解决,建议首选人民法院网上调解平台(http://tiaojie.court.gov.cn)进行办理,以在线申请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二)确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宁夏法院网(http://www.nxfy.gov.cn)、微信小程序“宁夏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平台申请网上立案、在线办理;或者通过邮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再审申请书等)的方式处理,本院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
  (三)无法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向法院递交材料的,可拨打诉讼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
  (四)对确需到诉讼服务中心现场办理的紧急事项,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全程佩带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接受法院防疫检测,服从防疫管控。如有发热等症状的,本院将按照相关防疫规定处置。对不是特别紧急的事项,尽量延后到疫情平稳后再来办理。   二、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工作须知
  (一)值班工作须知。对于来院当事人及代理人,法警应严格遵守值班工作守则,在接待、安检前做好三问(问来处、问去处、问症状)、三查(查口罩、查体温、查身份)、三必须(必须着防护用具、必须做好消毒、必须杜绝未经检测进入法院的人和物品)工作。
  (二)接待工作须知。防疫期间,确系紧急情况的来院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外5米处用警戒带设置隔离检测通道,对来院当事人及代理人实施体温检测和消毒处理,要求其全程佩带口罩,如有发热、咳嗽、打喷嚏等症状,应当及时登记、劝返,告知到医疗机构就医,并通知承办法官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延期等有关手续。
  (三)诉讼工作须知。节前已安排开庭、接待、诉讼服务等活动的当事人及代理人,防疫期间可依法申请延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疫情防控期间应急处突工作预案
  (一)遇当事人不佩戴口罩者
  特别紧急情况来院当事人及代理人,不佩带口罩者,令其后退至干警身前2米外,做好解释工作,劝其返回,如需办理紧急事宜,请相关部门干警前来解释。如遇辱骂、侮辱、扰乱安检、接待秩序者按相关法规依法处置或报警处理。
  (二)遇当事人体温高于37.3摄氏度者
  使用人体红外测温仪对来院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测温,遇体温高于37.3摄氏度者,先行隔离,查明身份,进行登记并用一次性水银体温计进行复查,若复查结果准确,坚决不准入内,一律将其劝返,并告知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若该行为人坚决不配合工作则拨打110和120进行处置。
  (三)遇有湖北籍疫区人员
  对来院当事人及代理人查明身份,遇有湖北籍疫区人员,核实隔离信息,是否为解除在家隔离人员,如否,立即与集中隔离点联系,进行集中隔离。
  (四)遇有其他事件
  按照本院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将坚守岗位、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安排、妥善有序做好立案、诉讼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办理好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服务以及来信来电事项,一如既往努力提供优质诉讼服务,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各项诉讼权利。由此造成不便,敬请广大群众谅解。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秀水街1号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政编码755000。
  联系电话:0955-7074047、0955-7074048。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3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