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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洛阳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方式的通告

洛阳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方式的通告


  为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减少因行政复议活动而产生的人员流动和传染风险,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行政复议案件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作为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我局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行政复议案件工作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暂停当面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需递交行政复议申请,请通过邮寄纸质材料的方式提出。邮寄地址: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1号院洛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咨询电话:0379-63929201、63265074、63322191(行政复议科)。   二、申请人如因感染新冠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当地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交通受阻、通讯不便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其他相关材料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障碍消除之日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定期限。   三、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确需以听证等方式审理或需进行现场调查勘验等方式确定案件事实的,行政复议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止案件审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应及时恢复审理。   四、市直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案件办理工作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并主动公开通信地址和值班电话等信息,方便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咨询有关事项。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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