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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通知
          (藏政发[2003]79号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藏政发[2003]27号文件)废止。
          西藏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自治区区域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组织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技术支撑体系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功能,充分发挥五级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的作用,全面加强非典的日常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总责;非典应急处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五级负责制;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在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
  (三)以专为主、专群结合
  坚持以卫生部门专业防治为主体,根据非典流行强度,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采取群防群控、联防联控和出入双控措施,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四)常备不懈、反应迅速
  加强专业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保证通讯渠道的畅通;发生非典疫情,能够迅速采取果断、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及时救治病人和疑似病人,控制和隔离密切接触者。
  (五)依靠科学、依法防治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开展非典的科学研究工作,依靠科学,指导非典的应急处理工作。


  一、建立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成立非典应急处理指挥部,卫生、计划、财政、宣传、公安、教育、科技、农业、民政、计划生育、经贸、建设、交通、民航、劳动保障、人事、环保、城建、工商、物价、质监、药监、出入境检疫检验、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具体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典防治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中心,作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常设机构,非典疫情发生后,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卫生资源实施统一调度,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
  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非典应急预案、防治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二、部门职责
  (一)政府办公厅:协助主席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区非典防治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协助各部门共同做好非典防治工作,负责收集非典防治的各种信息,并向自治区领导和国务院报告。
  (二)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非典疫情的监测、分析、报告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疫情信息;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临床诊断、医疗救治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提出控制措施和医疗救治方案;向当地政府提出群防群控、联防联控和出入双控建议;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健康教育,技术人员培训和非典疫情应急处理的演练;提出物资和经费计划,储备应急物资;督导非典应急处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计划部门: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负责自治区、地(市)级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病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房(室)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
  (四)财政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切实保证非典防治所需资金。
  (五)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逃离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
  (六)经贸部门:负责对非典防治所需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采购、转运、储备、调拨和供应工作。
  (七)药监部门:负责对非典防治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质量监督管理。
  (八)科技部门:负责非典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非典在高原环境下的发病机理、治疗药物(特别是藏药)、诊断、预防药物和手段的研究;组织开展全区科研合作与交流。
  (九)工商、物价和质监部门:负责防治药品的市场监管,及时查处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相关商品行为,严厉打击借防治非典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切实维护好市场秩序。对防治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对趁机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相关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处理,从重处罚。
  (十)民政部门:负责用于非典防治的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对非典死亡患者的尸体及时、就地消毒火化;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因患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转和无害化处理;监测医疗废水和医疗垃圾污染物排放情况;负责对医疗废弃物收集、储存、运送、处理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收集提供国外疫情动态和信息;加强国境口岸、航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非典的传入和传出,对可疑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污染物及其污染区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十三)交通、民航、旅游部门:负责对乘客、游客进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对来往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处理;设置留验站,对交通工具、旅游饭店、宾馆及旅游景点上发现的可疑病人,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和预防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旅游饭店和宾馆扩散,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十四)人事部门:制定稳定非典防治队伍和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十五)建设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全区建设系统施工企业非典防治知识宣传,督促检查施工企业落实非典防范措施。
  (十六)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学校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非典防治工作,开展学校健康教育,普及预防非典的知识。
  (十七)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在非典流行时,要及时制定宣传计划,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及非典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加强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对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十八)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检查企业落实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在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住院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保证参加医疗保险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治疗费用的及时到位。
  (十九)行政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政府非典防治工作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对非典防治工作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失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非典流行时,组织落实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做好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安排,提供必需生活用品;组织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
  (二十一)村(居)民委员会:在非典流行时,宣传非典防治知识,组织力量实施群防群控、出入双控措施,对出入居民区和农牧区的流动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口进行测量体温、登记管理;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十二)驻藏部队和武警部队:负责营区内的疫情防治、协助和支持地方政府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三、卫生专业机构职责
  (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确定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防治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指导区县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对地(市)卫生防疫站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
  (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督导街道、乡镇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医院非典防治工作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等预防工作,重视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筛选、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
  1.自治区级定点收治非典医疗机构
  成立专家组,负责全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2.地(市)级定点收治非典医疗机构
  成立专家组,负责辖区内留院观察病例的会诊、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
  3.监测点医疗机构
  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
  4.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筛查,及时将可疑病人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
  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必要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对辖区内的来藏、返藏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
  (五)卫生监督部门
  重点开展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


  一、监测内容
  根据目前已经了解掌握的非典流行病学特征,将全区非典监测分为病例监测和密切接触者监测。
  病例监测指在医疗机构及相关口岸中开展有呼吸道症状的发热病人检查,以发现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监测指在人群中开展对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接触人群的监测。   二、监测点设置和监测网络
  (一)病例监测点设置
  在无非典疫情流行时期,将全区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开设发热门诊的有关医疗机构、其他相关医疗机构作为非典的监测点。
  一旦出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自治区卫生厅要及时调整、扩大监测点设置,全区所有综合性医疗机构均作为监测点。
  (二)密切接触者监测点设置
  根据非典流行情况,按不同地区、不同年龄分组,全区范围内设置密切接触者监测点。自治区卫生厅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监测方案。
  (三)监测网络
  监测网络由自治区和地(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监测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三、实验室检测
  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承担非典的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实验室检测的机构,要严格执行样品采集、保藏、运输、检验、报告的相关《规范》的规定。
  血清学检测作为非典临床诊断的辅助方法。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监测机构承担非典型肺炎病毒和患者血清检测工作,为临床诊断提供实验室依据。


  根据非典疫情变化等情况,实施分级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以疾病是否发生或传人、是否形成传播、是否发展为暴发或流行为依据,分为三级控制措施,实施动态管理。
  一、疫情分级
  一级:国内其它地区特别是周边省(区)已有非典疫情发生,或周边国家发生流行,自治区存在传入病例的可能,但未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或观察病例;
  二级:自治区内已发现临床诊断病例,但呈个例散发(病例数<10例)或仅限于家庭内传播;或周边地区疫情骤增,区内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三级:疫情在自治区内传播;或临床诊断病例数超过10例。   二、分级管理
  发生三级疫情时,由自治区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二级疫情时,由自治区卫生厅和疫情所在的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发生一级疫情时,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统一指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区的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
  疫情所在的地县政府组织辖区内的非典防治及疫情控制工作。


  一、流行病学调查
  接到监测点疫情报告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农牧区在2小时内、城市在1小时内赶赴监测点,对非典可疑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为进一步确诊提供流行病学信息。
  非典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向发热门诊、定点医院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实行流行病学调查“零”距离和关口前移,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传染来源和其密切接触者的情况,为临床诊断提供流行病学资料,指导发热门诊及时留观可疑非典病人。负责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通过对密切接触者的调查,进一步掌握非典传播的可能线索,并实施进一步追踪流调,使传染源得到早发现、早隔离,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二、预警处置
  一级疫情预警时:主要由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相邻县(市、区)要严密防范,加强人员出入监控,防止疫情的传入。自治区、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为防控救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级疫情预警时:由疫情发生地的地(市)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防控工作。要根据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结合疫情发展趋势,加强学校、农牧区、建筑工地、车站及公共场所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防控工作。农牧区实行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的三级联防责任制,建立以村委会主任为负责人的联络站,确定疫情监测报告员,每日对农(牧)民测量体温,逐户排查返乡民工和外来人员,从简办理婚丧嫁娶,禁止集会等活动,发现可疑人员立即逐级上报。学校实行党委书记、校长负责制,建立师生、员工晨检制度,加强防治知识宣传,保持校舍良好通风,定期进行消毒。必要时可采取停课措施。娱乐场所要建立测量体温和消毒制度,必要时可采取停业、关闭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措施。交通、铁路、民航实行健康申报和检疫制度,设立检疫站和留验站,实行出入双控,定时检测司乘人员体温,发现可疑人员和密切接触者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对乘运工具立即进行消毒处理,控制疫情传播。建筑工地实行业主负责制,确定疫情监测报告员,每日对民工测量体温,对民工居舍进行定期消毒,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对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措施。相邻地(市)要及时沟通信息,严密监测,加强联防联控,严防疫情传入。
  三级疫情预警时:由自治区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开展防控工作,除落实好二级预警控制措施外,要动员区域内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群防群控。实施乡自为战,村自为战,区自为战,校自为战,厂自为战,楼自为战,人自为战的防控策略,设立检疫点和消毒点,控制人口的频繁流动,在群众中开展一天早、晚两次量体温和家庭居室通风、消毒等。工作,及时发现发热病人,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形成防控屏障,控制疫情蔓延。
  未发生疫情的地(市)、县要认真做好来自疫区人员的筛查工作,及时在与疫区相通的汽车站以及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检疫点,落实测量体温措施,对车辆进行有效消毒,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   三、隔离消毒
  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发现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立即实施隔离控制和消毒处理措施。农牧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现可疑患者要立即就地留验观察,采取相应的隔离消毒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对密切接触者实行家庭隔离和集中隔离措施,并提供其生活必需品。
  疫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深入疫区,对传染源滞留场所进行消毒处理,并指导基层正确开展隔离消毒工作。   四、群防群控
  我区无病例报告,但周边省(市、区)发生非典疫情流行,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交通(铁路)、民航、国境卫生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实施卫生检疫制度,在汽车站、机场以及边境(区界)交通道口设立检疫站,实行入藏检疫,对来自疫区省份的司乘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可疑病人筛查,对不能排除者采取留验观察措施,严防疫情传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发生疫情省份的信息沟通,掌握疫情动态,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一、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的设置
  加强现有发热门诊、隔离观察室和定点医院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医疗机构作为防控的重点部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控制院内感染,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控制疫情的扩散。
  疫情发生后,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都要设立发热门诊,并设立规范的隔离留观室。并做到“两分开”,即发热门诊与普通门诊、隔离病室和普通病室分开,发热病人之间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各地(市)指定地(市)人民医院为定点医院,并为定点医院做好人才、技术储备。   二、病人的救治
  实行首诊负责制,坚持分散接诊、集中收治的原则。发热门诊发现疑似非典病人后,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不得拒收,同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县级医疗专家组,县级医疗专家组认为不能排除非典时,应立即报请地(市)级医疗专家组会诊。一旦确诊,应立即报告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0分钟内派出急救车,专人专车转送地(市)级定点医院治疗。
  定点医院应在接到疫情通报后1小时内准备好床位,并做到人员、药品、设备及时到位,集中收治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必须单人单间收治。
  对流动人口中发现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要按照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由首诊医疗单位及时专人专车转送当地定点医院治疗,不得跨地(市)、跨自治区转送病人。
  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方案》,积极探索和总结治疗经验,充分发挥藏医藏药的作用,体现人文关怀,加强心理疏导,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   三、诊断程序
  病人诊断要严格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执行。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地(市)级专家组负责,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和排除由自治区级专家负责,疑难、危重病人的诊断治疗由国家级专家组指导。   四、急救转运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转送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应向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医疗救治机构将病人或疑似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应当在接到指令后,农牧区6小时内,城市1小时内到达疫情现场,积极转运病人,并做好防护和病人转运交接记录等工作,   五、定点医院的启用
  一级疫情预警时根据需要启用地(市)级定点医院集中收治病人。二级、三级疫情预警时除启用定点医院外,根据需求启用备用医院。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疫情,都应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和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向上级报告疫情;发生非典疫情的地(市)、县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一级疫情以上预警时,实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三线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二、疫情通报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要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驻藏部队以及毗邻省(区、市)通报疫情;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非典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接到疫情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非典疫情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三、疫情公布
  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疫情;各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疫情信息,向社会公布本地疫情。


  一、物资保障
  (一)物资储备。建立非典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计划,做好医疗器械、药品、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
  (二)经费保障。实行非典应急处理储备基金制度。自治区、地(市)、县级财政应列应急处理储备金。非典疫情发生时,由各级非典应急指挥部紧急动用储备金,控制疫情流行。   二、技术保障
  (一)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治区、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流行病学、公共卫生管理、临床和统计学等多学科专家组成,负责综合分析疫情信息、评估和调整预警级别,提出启动或终止预警建议。
  (二)自治区、地(市)、县级专家组:自治区、地(市)级分别成立流行病学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自治区、地(市)流行病学专家组负责指导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隔离和消毒措施等。自治区、地(市)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诊断标准、救治药品和抢救方法等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承担非典病例的临床诊断,指导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可请国家专家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三)应急处理专业队伍:自治区、地(市)级建立由流行病学、消毒和临床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非典应急处理专业队伍。一旦发生疫情,地(市)级应急处理专业队伍要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紧急救治等应急处理和技术指导工作。自治区、地(市)应急处理专业队伍负责指导基层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参与防治工作。
  (四)医疗救治网络:按因地制宜、平战结合、防治结合的原则,构建发热门诊、定点医院、急救机构和传染病院等医疗救治网络,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联络机制,保障及时接诊、转运和收治病人。
  (五)培训和演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非典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建立考核制度,强化业务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指挥、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消毒、病人转运、医疗救治和群防群控全过程的技术演练,增强应急反应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监督检查
  疫情发生后,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督查组,对辖区所有单位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尤其要对重点部位、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组织措施、防治措施、业务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组织督导、督查组深入疫区开展督导、检查和指导工作,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依法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部门及公共卫生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建立非典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在非典防治工作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拒收病人,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非典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接受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非典防治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调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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