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45号--关于疫情期间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

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45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厅、司法厅联合签发的《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旗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嘎查社区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凡2020年1月1日以来,到我旗的流动人口(跨旗市区居住人员),要主动向居住地管辖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报暂住登记可扫描“内蒙古自治区流动人口申报登记”二维码自主申报登记。   三、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的原则,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暂住登记,有单位雇佣的,单位要负责督促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家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发现来自呼伦贝尔市以外地区以及市内发现病例的旗市区返抵人员,要同时报告辖区派出所、嘎查社区和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四、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患者,隐瞒和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流动人口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用工单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六、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我旗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旗人员和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未按要求登记报告的,及时向辖区派出所、嘎查社区和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报。
  自此通告发布时起,截至2月10日18时前,尚未登记报告的疫情重点地区来我旗人员、曾去疫情重点地区返回我旗人员和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后的密切接触者必须主动向嘎查社区登记报告。2020年1月1日以来的流动人口未申报登记的要在2月12日18时前主动向居住地管辖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此通告发布后来我旗的流动人口,要在来暂住地当日申报暂住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旗公安局将联合四部门依法从严惩处。
  联系电话:
  13704709143
  15049008181
  2020年2月9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