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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银发改发〔2020〕37号)


国网银川供电公司、各转供电企业:
  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区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94号)要求,现就阶段性降低我市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及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价格政策措施。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严格落实国家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要求,落实减免电费政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30日截止。   三、做好降价红利传导
  各转供电企业(经营者)电费水平降低后,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和我市转供电价格政策,将国家降价红利及时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加终端用户获得感。   四、加强政策宣传解释
  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告知,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及电费结算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区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略)
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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