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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强化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青金监[2020]15号)


各市(州)金融办,省内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全力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对原有正常贷款客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防控期内到期还款困难的客户,可设置宽限期、减免违约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可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   二、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取消反担保要求,优先纳入再担保范围,免除再担保费用。对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为其提供服务的担保公司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延长追偿时限3至6个月,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并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补偿。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在保主体,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协调银行做好续保、续贷工作,做到特殊时期不抽贷、不断贷。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无法及时足额缴纳担保费用的,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三、融资租赁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通过直租、售后回租等方式,帮助从事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企业解决资金困难,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支持其复产复工、扩大产能。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偿还融资租赁租金的客户,融资租赁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租金计划,延缓收取当期租金,免收逾期罚息及滞纳金,不视为违约、不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四、鼓励典当行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放款效率。通过调高当物评估价格、降低管理费率、缓收或减免息费等方式,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三农”客户的融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当户,不简单粗暴做绝当处理。对有续当要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并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加快相关民品、动产、不动产变现,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缓解经营压力。   五、股权交易中心要对从事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运输的企业,以及在抗击疫情中捐款捐物、物资驰援、担负重要防疫防控任务、技术支持等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备案发行债券时,专人对接,快速审核,对挂牌等相关费用实施优惠。   六、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充分发挥业务优势,有效对接融资需求,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转让等保理业务,并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适当延长保理融资期限,支持中小微企业度过疫期难关,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的保理服务支持。   七、各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要主动担责、积极拓展业务,加大对春耕备耕生产和开复工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针对“三农三牧”领域和中小微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开辟绿色通道,制定专项方案,创新产品服务,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八、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贾 丽  0971-8068864
  黄丽娜  0971-6510965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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