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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4日

  湖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3.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3.3 预警分级和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治安维护
  6.后期处置
  6.1 应急结束
  6.2 奖励与责任
  6.3 征用物资补偿
  7.附 则
  7.1 监督管理
  7.2 预案修订与更新
  7.3 预案实施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处置工作。
  (2)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等应急准备工作,根据事件分类协同合作,参与指导、协助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商务厅厅长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新闻办、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省轻工盐业集团、长沙海关、省统计局、省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人为成员。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办)设在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根据事件处置需要,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工作组,开展各项应对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协调小组
  统一领导全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指挥、协调应急响应处置行动,研究解决全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重大问题,总结部署年度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办理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省协调办
  负责组织执行省协调小组的决策指令,编制实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计划,收集、分析和发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信息,受理、处理市场异常波动报警,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有关问题,承担省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2.3 省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省商务厅 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发布;建立健全应急商品投放网络,疏通供应渠道;做好肉类、食糖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
  省发改委、省粮食局 负责省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加工销售工作。
  省经信委 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以及运输综合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工作的治安保障。
  省财政厅 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处置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保障应急商品的公路、水路运输畅通。
  省农业厅 负责组织“菜篮子”生产和蔬菜存园储备,保障“菜篮子”安全供应。
  省卫生厅 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学救援。
  省工商局 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市场经营秩序。
  省质监局 负责监督管理应急生活必需品产品质量。
  省物价局 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物价稳定应急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审核规范信息发布内容,协调媒体做好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 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的铁路运输保障。
  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协调应急人员、物资的航空运输保障。
  省轻工盐业集团 负责组织食盐应急生产和供应。
  长沙海关、省统计局、省气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1 预警信息监测
  建立和完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警信息监测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预警监测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交流和发布有关监测信息。   3.2 预警信息收集和报告
  3.2.1 列入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范围的样本企业和应急商品数据库重点联系企业应准确、及时填报信息;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在较大范围内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情况,对接报和掌握的市场异常波动预警信息,按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3.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1个小时内,向省商务厅报告:
  (1)发生地震、泥石流、冰冻雨雪、洪水、干旱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群体性疾病、水源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或动植物疫情,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3)核泄漏、战争、恐怖袭击等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3.2.3 报送信息的内容包括:报送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事发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等。   3.3 预警分级和发布
  根据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3.3.1 可能发生四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由县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蓝色预警;
  3.3.2 可能发生三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由市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黄色预警;
  3.3.3 可能发生二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省商务厅应在核实确证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商务部报告,并通报省有关部门(单位),由省协调小组发布橙色、红色预警;
  3.3.4 预警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4.1 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按照事件影响范围、强度和发展趋势,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分为四级:一个县市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四级;一个市州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为三级;两个以上市州发生,根据发展趋势不会波及全省的市场异常波动为二级;全省发生或者省会城市发生、根据发展趋势可能波及全省的市场异常波动为一级。   4.2 分级响应
  4.2.1 四级、三级市场异常波动,分别由县级、市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4.2.2 二级、一级市场异常波动,由省协调小组启动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4.3 应急处置措施
  4.3.1 引导舆论。迅速采取协调新闻媒体、发送手机短信等措施发布市场供求状况,消除公众恐慌心理,正面引导生产经营和市场预期。
  4.3.2 保障供应。发生地县级以上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针对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采取如下措施:
  (1)企业供应链采购。督促流通企业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
  (2)区域间调剂。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稳定市场供应。
  (3)动用储备。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先投放地方储备物资,后依次申请投放省级、中央储备物资。
  (4)申请组织进出口。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或按照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规定限制出口。
  (5)定量或限量销售。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品暂时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6)依法征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4.3.3 缓解滞销。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针对生活必需品中鲜活农产品大面积滞销或价格大幅下跌的市场异常波动状况,采取如下措施:
  (1)产销对接。组织开展多种产销对接活动,必要时倡导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
  (2)组织加工。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规模,增加采购数量。
  (3)临时收储。指导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
  (4)扩大出口。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滞销产品出口。   4.4 应急信息发布
  各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5.1 物资保障
  建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适应的粮食、食用油、食糖、食盐、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省级储备制度。省会城市和市州、县市区应相应建立储备制度,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商业企业应保留必要的企业周转储备。   5.2 经费保障
  对于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费用,各级财政应合理补助。   5.3 交通运输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大交通运输方面的协调,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   5.4 治安维护
  公安、工商、物价部门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农业、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卫生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6.1 应急结束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并由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6.2 奖励与责任
  依照有关法规对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按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3 征用物资补偿
  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对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产生的费用,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
  7.1 监督管理
  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7.2 预案修订与更新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本级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商务厅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对本预案提出修订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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