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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藏政发[2003]78号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长效机制,预防重大疫情、食物中毒发生,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和完善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所担负的责任,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有效、减少损失,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一)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根据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军队的有关部门组成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自治区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协调、调动全区力量和资源,决定采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措施。
  (二)地(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地(市)、县人民政府参照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建立地(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和指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中心,作为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常设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日常工作。   三、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规定的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发生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发病15~50例;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6.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8.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10.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11.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事件
  1.发生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它地区出现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
  3.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
  4.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6.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2人以上;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事件;
  9.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0.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非密封型≥4×10;
  11.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2.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
  (三)特大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范围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事件。   四、突发事件的报告与通报
  (一)突发事件的报告
  1.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6)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突发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突发事件的通报与信息发布
  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指示,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2.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3.接到通报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5.根据卫生部的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地(市)、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情况。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2.地(市)行署(政府)、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地(市)、县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3.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突发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自治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使各有关部门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处理准备;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等,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开展突发事件病因查找和确证工作。
  (3)对重大中毒突发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及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2.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自治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自治区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3)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建议国家予以支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服从自治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4.自治区有关部门应急反应
  计划部门: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障突发事件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储备基金。
  人事部门:制定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和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激励政策。
  经贸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指挥地方公安机关做好突发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
  交通部门:组织地方相关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农、林部门: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部门: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负责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
  宣传部门:开辟卫生宣传栏目,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
  军队:负责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并指挥部队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提供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援。
  武警: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的控制工作。
  自治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舆论宣传、科研攻关、救济物资发放、紧急物资的进口、接受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定与修订以及国家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三)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成立自治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六、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专家评估建议,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提出预案实施终止的建议。终止的条件为:
  (一)传染病终息,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二)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三)被污染的食品全部消除,没有新的中毒病例发生;
  (四)职业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数不再增加;
  (五)其他由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已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共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七、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预案。
  各地(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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