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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省直实际,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6个月内一次性或分期完成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本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职工及其配偶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12000元/年。   四、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按规定每年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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