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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府办〔2010〕7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珠海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疫情分级
  l.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
  2.1.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现场指挥官制度
  2.1.3各区(经济功能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市、区(经济功能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4.2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5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形式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3.3.4 报告内容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 疫情
  (Ⅱ级)的应急响应
  4.2.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4.2.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4.2.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与责任追究
  5.3 灾害补偿
  5.4 抚恤和补助
  5.5 恢复生产
  5.6 社会救助
  6 应急处理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6.2.3 医疗卫生保障
  6.2.4 治安保障
  6.2.5 物资保障
  6.2.6 经费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习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按职责分工做好疫情应急处理各项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体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反应迅速,措施果断,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种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是市级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的具体指挥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防控政策,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1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部署,负责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办、市委宣传部、市府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卫生局、市外事局、市法制局、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珠海警备区、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实行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的协调和监督下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紧急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的计划及落实、防止境内外疫情的传出和传入、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畜禽的强制扑杀、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疫区内相关人员的健康检测、交通站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与管理、应急控制技术储备、紧急疫情信息的传递、防疫物资的紧急调运等工作。
  2.1.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现场指挥官制度。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兼任或由其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理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调度现场应急处理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2.1.3 各区(经济功能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
  各区(经济功能区)参照市的做法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由各区(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组成,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领导担任指挥机构领导和现场指挥官,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实行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市、区(经济功能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 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理工作的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进行及时、客观、真实的报道,无偿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预防、应急及科普等知识的公益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重大动物疫情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1 监测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加强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队伍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3.2 预警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
  e.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d.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区(经济功能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经济功能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技术人员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由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疑似疫情及先期处理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两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实验室确诊,省动物防疫监督总所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区(经济功能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其他地方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职责如下:
  (1)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市、区(经济功能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按有关规定作出疫情通报,并与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持,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市、区(经济功能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农业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根据本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区人民政府和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报告。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向省农业厅申请技术支持。
  4.2.4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经济功能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农业厅、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报告。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及时组织专家对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支持。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3 灾害补偿
  各级政府要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对辖区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   5.4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指挥机构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输力量,保障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将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及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及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建设等所需费用。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理所需资金。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加强市、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实验室建设,完善和提高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手段。   6.4 培训和演习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修订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
  市级有关单位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各区(经济功能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1 术语解释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02年12月24日市府办颁布的《珠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珠府办〔2002〕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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